应计入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
问: |
那些免税台湾所得应计入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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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利事业发生的证券(期货)交易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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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税负制施行后发生并经稽征机关核定之证券(期货)交易损失,得自发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内,于计算证券(期货)交易所得时,先行扣除。扣除之顺序,应按损失发生年度顺序,逐年依序扣除。当年度无各该所得额可供扣除或扣除后尚有未扣除余额者,始得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 |
问: |
台湾营利事业的一般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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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之一般所得税额,为营利事业当年度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减除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余额。 一般所得税额=结算申报之应纳税额-结算申报之投资抵减税额 |
问: |
台湾一般所得税额与基本税额之关连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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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计算之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等于基本税额者,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缴纳之所得税,按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认定。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者,其应缴纳之所得税,除按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计算认定外,应另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认定。前述差额,不得以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减除之。 |
问: |
台湾未依规定计算及申报基本所得额会受到什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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