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建議放寬集團內部轉讓的印花稅寬免條件
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於2026年2月25日發表的2026/27財政預算案演說中,建議擴大《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集團內部香港不動產或香港證券轉讓的印花稅寬免(「集團內部寬免」)合資格關聯法人團體範圍,從而放寬有關準則。
初步建議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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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符合集團內部寬免資格的商業實體範圍,涵蓋不發行或配發股本的法人團體,例如具有獨立法人身分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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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轉讓人與承讓人之間的關聯最低門坎由90%降至75%。
若修訂條例獲通過,如某法人團體持有另一法人團體至少7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或某法人團體有權行使或控制該另一法人團體至少75%的投票權,該法人團體會當作對該另一法人團體享有關聯權益。實益權益則以該法人團體持有該另一法人團體的發行股本的比例,或享有該另一法人團體的所有權權益的比例來定。
優化後的集團內部寬免機制適用於2026年2月25日或之後簽立的相關文書。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凡相關轉讓符合優化集團內部寬免條件的,納稅人可向印花稅署提交有關文書的裁定申請。印花稅署將於法例生效後決定是否批准寬免。有關個案中,納稅人無須先繳付印花稅,再申請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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