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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查冊安排下,香港公司可供公眾查閱的資料有兩項變更。以下資料將會被歸類為受保護資料及如何被代替:
- 董事的慣常住址將會由通訊地址代替,除非另行遞交變更通知給公司註冊處,否則公司的註冊地址將自動作為董事的通訊地址;和
- 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將會由部分身份識別號碼代替。
自第二階段實施後,公眾查閱公司註冊處中的董事索引時,系統只會顯示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
於極少數情況下,當不同人士的全名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完全相同,該系統將會提供身分識別號碼中的額外數字,以辨別不同人士的身份。
自第二階段實施後,公司註冊處只接納新的指明表格,該些表格將設有不同頁面用以申報受保護資料(例如:完整身份識別號碼)及代替資料(例如:部分身份識別號碼)。
於公眾查冊中相關表格時,公司註冊處將只提供載有代替資料的頁面。
公司註冊處只會按指明人士申請下提供受保護資料,「指明人士」包括:
- 資料當事人;
- 獲資料當事人書面授權取得該等資料的人;
- 有關公司的成員;
- 清盤人;
- 破產案受託人;
- 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
- 該規例附表指明的人士;
- 律師或外地律師;
- 執業會計師;
- 金融機構或指定非金融業人士。
公司註冊處中的董事索引將自動被代替,你不需向公司註冊處遞交任何申報,除了你有意把你的通訊地址變更為公司註冊地址以外的地址。
公司註冊處已發佈新的指明表格及於第二階段實施後只接納新表格。如啓源是你的公司之公司秘書,我們將為所有待辦及新的案件準備及提供合適的表格供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