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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4條,香港利得稅原則上僅對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徵稅。因此,香港公司取得的非香港來源利潤,在不適用其他特別徵稅規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屬於香港利得稅的徵稅範圍。
需要注意的是,離岸利潤不予徵稅,並不等同於公司無須履行會計、審計及報稅義務。
對於開展實際經營活動的香港公司,即使全部收入來自境外,仍須按照適用法規編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及履行稅務申報義務,並就離岸利潤申索提供合理解釋及支持性資料。
香港稅務局依據《部門解釋及實踐說明第21號》(DIPN 21)及相關司法判例,判斷企業為賺取相關利潤實際從事了哪些經營活動,以及這些活動在何處進行。
對於貿易企業,採購及銷售合同的訂立過程、交易談判及相關經營活動,通常是判斷利潤來源的重要因素;對於服務企業,則需要重點考慮服務的實際履行地點。
例如,香港貿易公司向中國內地採購商品,並直接銷售給歐洲客戶。雖然貨物未經過香港,客戶及供應商亦均位於境外,但這些事實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相關利潤完全來源於香港以外。
稅務局仍可能進一步審查客戶開發、訂單接受、價格談判及合同執行等活動的實際發生地點。
因此,香港公司是否設有辦公室、僱員,或貨物是否經過香港,並非一套必須同時滿足的法定免稅條件。真正需要判斷的是有關活動在利潤形成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啓源建議企業應結合實際業務流程,妥善保存採購及銷售合同、訂單、物流單據、業務往來郵件及相關人員履職記錄,確保離岸利潤申索具有完整且相互一致的證據支持。
香港自2023年起實施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SIE),並於2024年進一步擴大相關資產處置收益的適用範圍。該制度主要針對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外地來源收入,包括股息、利息、知識產權收入及相關資產處置收益。需要強調的是,傳統地域來源原則與FSIE經濟實質要求屬於兩項不同的法律判斷。前者關注利潤在哪裏產生,後者則要求符合適用條件的企業,就有關指明外地收入滿足相應豁免要求。
對於純股權持有實體,FSIE設有相對簡化的經濟實質要求;對於非純股權持有實體,則通常需要評估其在香港從事的指定經濟活動、合資格人員及經營支出等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股東貸款可能影響純股權持有實體的資格。例如,香港控股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股東貸款,即使該貸款不計收利息,也可能導致其不能適用純股權持有實體的簡化經濟實質要求。不過,FSIE並非僅提供經濟實質一種豁免途徑。部分收入還可能適用參股豁免或其他法定寬免安排,須根據收入性質分別判斷。
香港稅務局有權要求企業就離岸利潤申索提交資料及作出解釋。若相關申索未被接受,企業可能需要就有關利潤繳納利得稅,並面臨補加評稅。根據《稅務條例》第60條,稅務局一般可就過去六個課稅年度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涉及欺詐或故意逃稅的,期限可延長至十年。
此外,如企業涉及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少報利潤或其他違反稅務規定的行為,還可能觸發相關處罰。其中,第82A條規定的額外稅最高可達少徵稅款的三倍。但離岸申索被拒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違法,是否處罰仍取決於具體事實及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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