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投資新規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國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令第837號),該規定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規定將現有的對外投資活動監管規則整合為一份統一的行政法規,並加強了在國家安全、出口管制、跨境數據轉移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
此外,新規定對違法對外投資行為規定了更為實質、嚴苛的法律責任,首次引入了按投資額比例計算的高額罰款,並與刑事責任銜接,監管力度明顯升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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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0元人民幣以上100,0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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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信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0元人民幣以上50,0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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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撤銷核准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0元人民幣以上50,0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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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述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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