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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扣繳(Withholdling Tax)違章處罰標準修正

台灣扣繳(Withholdling Tax)違章處罰標準修正

台灣扣繳制度(Withholding Tax System)是一種稅務徵收方式,指由所得的「給付人」在支付款項給「所得人」時,預先從款項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稅款,並在規定期限內代表所得人向台灣稅局繳納。

扣繳可以簡單的四字口訣記憶整個流程:扣、繳、報、發

「扣」: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將所得人應繳之所得稅款,超過台幣(以下同)兩萬元者,依規定扣繳率預先「扣」下。
「繳」:填好繳款書在(次月十日前)向台灣稅局「繳」納。
「報」:依規定時限(所得方為台灣稅務居民時:次年一月;非稅務居民:次月十日前),將填寫完整之各項扣繳書表,向台灣稅局辦理申「報」,並將扣(免)繳憑單填發 / 免填發予所得人。
「發」:並於規定期限內(次年二月十號)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而以下的所得,台灣公司應於給付時,代為扣繳所得稅款:公司給付的薪資、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執行業務者之報酬等。

各類所得的扣繳率如下表(自 2026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所得類別

居住者

非居住者

薪資

()5%

()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14年起扣金額88,501)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部門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6%(每月最低工資自11411日起為28,590元)

()18%

租金

10%

20%

佣金

10%

20%

股利

-

21%

執行業務報酬

10%

20%

利息

10%

20%

權利金

10%

20%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10%

20%

退職所得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6%扣繳

減除定額免稅後按18%扣繳


從2025年1月1日起,台灣的所得稅法有放寬規定。針對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未依規定申報的罰則,改為訂定罰款上下限區間,不再采固定比率或倍數裁罰。

新制能依違規程度細分金額級距,讓處罰更符合比例原則,也強化執法的彈性與合理性,尤其對於輕微違規情形有助減免甚至免罰。為配合修法,台灣的財政部門近日修正裁罰金額或倍數的參考表,作為台灣稅局的裁量基準,並同步調整輕微案件的減免標準。

舉例來說,若A公司支付給境外公司台幣14萬元報酬,卻未依法扣繳稅款,雖已主動補繳與補報數據,其中補報部分可免罰僅加計利息,但因補報扣繳憑單逾期,仍須裁罰。舊法按扣繳稅額10%(罰台幣1.4萬)、上限台幣1萬元計算,擇低會罰滿額台幣1萬元;新制改為扣繳稅額4%(罰台幣0.56萬)、同樣上限台幣1萬元,擇低會則僅罰台幣5,600元。即與舊規定比較,可少繳台幣4,400元罰款。

若補報時已在期限屆滿10日內完成,且補報金額未超過應報總額的三成,則可完全免罰;若逾10日但仍在次年1月底前補報,則罰鍰可減半,以上案例就能再降至台幣2,800元。

啓源在此也提醒,同一年內若有三次以上相同違規,將不適用減罰。此次標準也明確排除「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不計入違規次數,且釐清「相同違章事實」應限於稅法相同條項款,像是「未扣繳稅款」與「未報扣繳憑單」因屬不同款,應分開計算,對納稅人而言是一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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