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債權出資
以債權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將其對公司的債權或者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債權作價出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認可了公司股東可以用債權出資。
以債權出資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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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以其對公司以外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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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東以其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抵銷其在公司所認繳的相應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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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債權人將其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轉換為股權,由公司的債權人轉變為公司的股東,即通常所說的「債轉股」。
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以債權出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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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出資的債權須是真實、合法且能夠依法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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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出資的債權應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債權對應的作價出資金額應根據評估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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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以外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價出資的,應與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並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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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享有的債權抵銷其在公司所認繳的相應出資時,公司應處於正常經營狀態且具備充足的清償能力,不能資不抵債或已進入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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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將其對公司享有的債權轉換為股權的,應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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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召開股東會並通過決議對公司章程做出相應修改,例如,將出資方式變更為債權出資,確認股東已實繳,增加新股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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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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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在變更備案完成後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相關變更信息。
儘管債權出資賦予了股東更多、更靈活的出資方式選擇,但是以債權出資,特別是公司股東以其對公司以外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相較於其它出資方式而言公司面臨的風險會更高。因此,為避免可能發生的虛假出資等法律風險,在接受股東以債權出資之前,公司應調查核實出資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並確保股東按照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成出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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