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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和配偶離婚後,可以分割在婚姻期間中的年金嗎? 配偶雙方離婚時,可以將二人在婚姻期間中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的繳納記錄分割為各自的繳納記錄,在將來領取年金時,根據分割後的繳納記錄計算能夠領取到的年金額。分割方法有「協議分割(合意分割)」及「3號分割」兩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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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協議分割和3號分割有什麼區別? 協議分割指,在離婚或結束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關係時,僅限夫妻任意一方是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的情況),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時,經夫妻二人或其中任意一方申請,分割厚生年金的保險金(亦包括在參加共濟組合時繳納的保險金)繳納記錄。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分割的記錄,僅限婚姻期間中夫妻二人的保險金繳納記錄。 另一方面,3號分割指,在離婚或結束事實婚姻關係、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時,經由身為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的一方配偶申請,將另一方的保險金繳納記錄一分為二成各自的記錄。能夠採用3號分割制度分割的記錄,僅限2008年4月1日後在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期間內的記錄。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指,由厚生年金保險參保人或共濟組合成員所撫養的、年齡在20以上且不滿60歲的配偶。 兩類方法的條件亦有區別,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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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夫妻無法協商一致時,其中一方可要求家庭裁判所將配偶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繳納記錄100%分割給自己嗎? 為了保護離婚夫妻中被分割一方的利益,年金保險金的分割比例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無法由任意一方自由決定。根據相關法律,年金保險的分割比例不應超過50%,且分割一方的比例不應超過被分割一方的比例。例如,可按以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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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除了2007年4月1日後的離婚,還有其他情況可以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嗎? 2007年4月1日後(含4月1日)的離婚及婚姻取消可以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婚姻取消指在以下情況時(包括但不限於),經婚姻當事人、當事人親屬、或檢察官向家庭裁判所遞交申請,使婚姻被取消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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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可以簡單講述一下年金分割的流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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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婚姻期間是20年,但在分割年金時只分割了不足20年的保險金繳納記錄,為什麼?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可分割的是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間中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的繳納記錄,即有關離婚或婚姻取消的婚姻期間。但是,如果婚姻期間與下列期間有重疊時段,則可分割年金的期間為,從婚姻期間中除去下列期間後的剩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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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在進行解除事實婚姻後的年金分割時,如何界定婚姻期間? 事實婚姻的婚姻期間為當事人一方作為當事人另一方的被扶養人,成為第3號參保人的期間。如果是已辦理婚姻備案並成立的同性事實婚姻,則離婚後,該婚姻期間為以下期間的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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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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