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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金保險的Q&A – 離婚時的年金分割(上篇)

日本年金保險的Q&A – 離婚時的年金分割(上篇)

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資料,整理歸納有關於日本年金保險的各類常見問題,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目錄:

一、 和配偶離婚後,可以分割在婚姻期間中的年金嗎?
二、 協議分割和3號分割有什麼區別?
三、 夫妻無法協商一致時,其中一方可要求家庭裁判所將配偶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繳納記錄100%分割給自己嗎?
四、 除了2007年4月1日後的離婚,還有其他情況可以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嗎?
五、 可以簡單講述一下年金分割的流程嗎?
六、 婚姻期間是20年,但在分割年金時只分割了不足20年的保險金繳納記錄,為什麼?
七、 在進行解除事實婚姻後的年金分割時,如何界定婚姻期間?

一、
和配偶離婚後,可以分割在婚姻期間中的年金嗎?

配偶雙方離婚時,可以將二人在婚姻期間中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的繳納記錄分割為各自的繳納記錄,在將來領取年金時,根據分割後的繳納記錄計算能夠領取到的年金額。分割方法有「協議分割(合意分割)」及「3號分割」兩類。

二、
協議分割和3號分割有什麼區別?

協議分割指,在離婚或結束事實婚姻關係(事實婚姻關係時,僅限夫妻任意一方是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的情況),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時,經夫妻二人或其中任意一方申請,分割厚生年金的保險金(亦包括在參加共濟組合時繳納的保險金)繳納記錄。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分割的記錄,僅限婚姻期間中夫妻二人的保險金繳納記錄。

另一方面,3號分割指,在離婚或結束事實婚姻關係、並符合所有相關條件時,經由身為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的一方配偶申請,將另一方的保險金繳納記錄一分為二成各自的記錄。能夠採用3號分割制度分割的記錄,僅限2008年4月1日後在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期間內的記錄。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指,由厚生年金保險參保人或共濟組合成員所撫養的、年齡在20以上且不滿60歲的配偶。

兩類方法的條件亦有區別,具體如下:
  1. 採用協議分割時,夫妻二人經協議或法庭手續已商定年金分割的比例;
  2. 採用3號分割時,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意一方有成為過2008年4月1日後的國民年金第3號參保人的期間;
  3. 無論採用哪類方法,申請日期應在離婚次日起2年內;如配偶死亡,申請日期應在配偶死亡日起1個月內。

三、
夫妻無法協商一致時,其中一方可要求家庭裁判所將配偶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繳納記錄100%分割給自己嗎?

為了保護離婚夫妻中被分割一方的利益,年金保險金的分割比例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無法由任意一方自由決定。根據相關法律,年金保險的分割比例不應超過50%,且分割一方的比例不應超過被分割一方的比例。例如,可按以下分割:

年金保險金繳納記錄的比例

離婚前

被分割一方75%

分割一方25%

離婚後

被分割一方50%

分割一方50%


四、
除了2007年4月1日後的離婚,還有其他情況可以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嗎?

2007年4月1日後(含4月1日)的離婚及婚姻取消可以採用協議分割制度。婚姻取消指在以下情況時(包括但不限於),經婚姻當事人、當事人親屬、或檢察官向家庭裁判所遞交申請,使婚姻被取消之情況:
  1. 與非適婚年齡的人士結婚(例如童婚);
  2. 近親結婚;
  3. 與被禁止再婚的人士結婚;
  4. 締結以欺詐或強迫等非法手段促成的婚姻;
  5. 重婚(但因重婚被取消婚姻時,無法採用協議分割制度)。

五、
可以簡單講述一下年金分割的流程嗎?

  1. 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在離婚前或離婚後申請信息通知書(情報通知書),也可以夫妻雙方分別單獨申請。
  2. 日本年金機構發出信息通知書,如果是夫妻雙方一起申請,則會分別交付一份信息通知書;如果只有一方申請,且尚未離婚,則只會交付一份信息通知書予申請一方;如果只有一方申請,且已離婚,仍會分別交付一份信息通知書。
  3. 夫妻雙方協商如何分割二人婚姻期間中的厚生年金繳納記錄。
  4.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確認分割比例,則準備可明確協商結果的證明資料。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其中一方可以向家庭裁判所申請進行審判手續、調停手續或離婚訴訟附加處分手續,通過家庭裁判所決定分割比例。
  5. 在離婚後,離婚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或者第3號參保人(如採取3號分割制度)填寫《標準報酬改定請求書》,並連同相關資料提交至就近的年金事務所。
  6. 年金事務所根據分割比例,修改夫妻雙方的厚生年金的標準報酬,並將修改後的標準報酬分別通知離婚夫妻二人。如果離婚夫妻二人或其中一方有參加過共濟組合,則也會收到來自共濟組合的通知。

六、
婚姻期間是20年,但在分割年金時只分割了不足20年的保險金繳納記錄,為什麼?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時可分割的是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間中的厚生年金保險金的繳納記錄,即有關離婚或婚姻取消的婚姻期間。但是,如果婚姻期間與下列期間有重疊時段,則可分割年金的期間為,從婚姻期間中除去下列期間後的剩餘期間:
  1. 案外人作為任意一方當事人的被扶養人,成為第3號參保人的期間;
  2. 任意一方當事人作為案外人的被扶養人,成為第3號參保人的期間。

七、
在進行解除事實婚姻後的年金分割時,如何界定婚姻期間?

事實婚姻的婚姻期間為當事人一方作為當事人另一方的被扶養人,成為第3號參保人的期間。如果是已辦理婚姻備案並成立的同性事實婚姻,則離婚後,該婚姻期間為以下期間的合計:
  1. 有關離婚的婚姻期間;
  2. 在成立同性事實婚姻之前的事實婚姻關係期間中,當事人一方作為當事人另一方的被扶養人,成為第3號參保人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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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資料:

1.   日本厚生年金簡介

2.   日本厚生年金保險金繳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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