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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 馬來西亞《2018年服務稅條例》第一附表摘要

附錄一 – 馬來西亞《2018年服務稅條例》第一附表摘要

馬來西亞《2018年服務稅條例》在其第一附表中規定了應稅服務的範圍。下表提供了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附表摘要,僅供參考,並將根據未來的立法修訂進行更新。

組別

服務類別

門檻(馬幣)

服務稅率

示例 ³

A

住宿 ¹ ²

500,000

8%

酒店、旅館、民宿及類似機構

B

餐飲 ¹ ²

1,500,000

6%

餐廳、酒吧、咖啡館、餐飲承辦服務

C

夜總會、舞廳、歌舞表演場所、卡拉OK中心、康體中心、按摩院、酒館、啤酒屋

500,000

8%

入場費、會員費

D

私人俱樂部 ²

500,000

8%

會員費、訂閱費、會員服務

E

高爾夫俱樂部及高爾夫練習場 ²

500,000

8%

高爾夫球場、練習場、教練服務、設備租賃

F

博彩與賭博

500,000

8%

彩票、抽獎、賭場

G

專業或技能服務

(a)

法律服務 ¹

500,000

8%

法律諮詢、合同起草

(b)

伊斯蘭事務法律服務 ¹

500,000

8%

回教教法諮詢服務

(c)

會計、審計、簿記、諮詢或其他專業服務 ¹

500,000

8%

薪資處理、報稅、顧問服務

(d)

測量服務 ¹

500,000

8%

土地測量、建築測量

(e)

工程諮詢服務 ¹

500,000

8%

設計與規劃、結構工程

(f)

建築師服務 ¹

500,000

8%

總體規劃、施工監督

(g)

諮詢 / 培訓 / 教練服務 ¹

500,000

8%

商業戰略、健身培訓

(h)

信息技術服務 ¹

500,000

8%

信息技術支持、系統維護、網絡安全

(i)

管理服務 ¹

500,000

8%

項目管理、設施管理

(j)

就業服務 ¹

500,000

8%

職業介紹、招聘、獵頭

(k)

私人保安機構服務 ¹

500,000

8%

保安、巡邏服務

(l)

數字服務 ¹

500,000

8%

流媒體服務、線上廣告

(m)

已由 [P.U.(A) 149/2020] 刪除

-

-

-

(n)

維護或維修服務 ¹

500,000

8%

汽車修理廠、空調維護

H

金融服務

信用卡 / 簽賬卡 ¹

無需門檻

25馬幣固定收費

主卡或附屬卡發行

保險 / 伊斯蘭保險服務 ¹

1,000,000

8%

保險單、伊斯蘭保險證書

金融服務 ¹

1,000,000

8%

投資銀行服務、財務顧問費用

I

其他服務供應商

已由 [P.U.(A) 172/2025] 刪除

-

-

-

電信及內容應用服務

500,000

6%

寬帶、移動數據、付費電視

已由 [P.U.(A) 62/2024] 刪除

-

-

-

停車場經營者

500,000

6%

停車場、停車設施

汽車維修 / 服務中心

500,000

8%

一般汽車維修、車輛檢驗

已由 [P.U.(A) 62/2024] 刪除

-

-

-

已由 [P.U.(A) 172/2025] 刪除

-

-

-

廣告服務

500,000

8%

戶外廣告牌、搜尋引擎營銷

電力傳輸與分配服務 ¹

500,000

8%

國家電網運營

航空客運服務 ¹

500,000

8%

國內航班、私人飛機、直升機

已由 [P.U.(A) 232/2019] 刪除

-

-

-

中介服務 ¹

500,000

8%

房地產中介、貨運代理

清潔服務 ¹

500,000

8%

辦公清潔、保潔服務

私人醫療服務 ¹

1,500,000

6%

醫院收費、太平間、救護車

傳統與輔助醫療服務 ¹

1,500,000

6%

針灸、阿育吠陀、順勢療法

輔助醫療服務 ¹

1,500,000

6%

物理治療、放射診斷

J

物流服務

各類國內物流服務 ¹

500,000

6%

貨運代理、快遞、倉儲

海關監管下貨物放行服務

無需門檻

6%

報關、進出口文件

K

租賃或租用服務 ¹

1,000,000

8%

打印機、建築物、馬匹租賃

L

建築工程 ¹

1,500,000

6%

建築施工、裝修工程

M

教育

學前、小學、初中、高中或中專私立教育服務 ¹

(每名學生每學年學費超過60,000馬幣)

無需門檻

6%

學費、註冊費、課外活動費用

向非公民提供的教育服務

(高等教育機構)

無需門檻

6%

學費、註冊費、課外活動費、教材費、設施費

向非公民提供的教育服務

(註冊語言中心)

無需門檻

6%


  1. 以上服務須遵守《2018年服務稅條例》及《服務稅(豁免納稅人)令》所規定的豁免條款。

  2. 納稅人所提供的貨物,如香煙、煙草製品、煙斗(包括煙鬥頭)、電子煙或其他類似電子蒸汽裝置、酒精類及非酒精類飲料,亦須繳納服務稅。

  3. 上述示例僅為說明用途,並非詳盡無遺。

重要提示: 即便相關服務免於徵收服務稅,從該等服務取得的收入仍須計入註冊門檻的計算中。若年度營業額超過規定門檻,即使享有豁免,仍必須辦理服務稅註冊。

本附錄僅供一般參考,不得視為法律或馬來西亞關稅局所發佈官方指南的替代文件。

編制日期:2025年9月30日。第一附表將由當局在未來適時修訂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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