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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介護休業制度

日本的介護休業制度

1995年,日本修訂了育兒休業法,將其更名為「育兒介護休業法」,使介護休業制度化。該法要求僱主應面向需要照顧子女、看護家屬的勞動者制定合適的工作時間,以便勞動者可以兼顧工作及照料子女家屬。另外,該法還制定了對於照顧子女、看護家屬的勞動者的支援措施,提高繼續工作的勞動者的比例,促進因照顧子女、看護家屬導致離職的勞動者的再就業。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日本的介護休業制度,整理歸納介護休業的各類特徵,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協助提供日本株式會社註冊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介護(看護)休業

日本的育兒介護休業法規定的介護休業是指,為了勞動者看護因負傷、疾病或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殘障導致處於需要經常看護狀態兩周以上的家屬而設置的假期制度。

二、  家屬範圍

只有勞動者的配偶(包括未提交婚姻備案,但已具備婚姻事實之人士)、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因負傷、疾病或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殘障導致處於需要經常看護狀態兩周以上,需要勞動者看護時,勞動者才能申請獲得介護休業。

三、  非適用對象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希望看護處於法定需要看護狀態的家屬,可以申請獲得介護休業,但是符合下列情況的勞動者除外:

  1. 日工;
  2. 勞動協定中對介護休業做出限制規定的勞動者;
  3. 申請介護休業時,獲得介護休業當天起第93天至滿6個月的期間內,勞動合同到期且明確不再更新的定期僱用勞動者。

四、  需要經常看護狀態的判斷基準

家屬在介護保險制度的需要看護狀態分類中屬於「需要介護2級」以上,或達到下表2項「狀態2階段」或者1項「狀態3階段」,則視為處於需要經常看護狀態。

序號

項目

狀態1階段

狀態2階段

狀態3階段

1

單人保持坐姿10分鐘

可自力完成

給予支撐時可完成

無法完成

2

步行5米(中途不停、不坐)

無需依靠外力完成

需要依靠外力完成

無法完成

3

床與輪椅、輪椅與便器之間的移動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輔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輔助

4

攝取水分、食物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輔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輔助

5

排泄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輔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輔助

6

穿脫衣物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輔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輔助

7

傳達意思

可以

有時無法傳達

完全無法傳達

8

外出後回不來

從不

偶爾

幾乎每次

9

破壞物品衣物

從不

偶爾

幾乎每天

10

達到需要身邊人採取措施的忘事程度

從不

偶爾

幾乎每天

11

內服藥物

可自力完成

需要部分輔助及留意

需要全面輔助

12

日常生活中做出決定

可以

無法做出關於自身的重要決定

幾乎無法做出決定


備註:
  1. 上述「可自力完成」包括能獨立使用福祉用具(拐杖、輪椅等)完成的情況;
  2. 上述「留意」包括日常所需的照料、以及對認知症患者所需的「確認」、「指示」、「搭話」等等;
  3. 第1項「保持坐姿」包括使用靠背獨自保持坐姿的情況;
  4. 第4項「攝取水分、食物」的「留意」包括留意動作、及提醒家屬判斷攝取量過少或過多的搭話行為;
  5. 第9項「破壞物品衣物」的「幾乎每天」包括「傷害自己及他人」的狀態;
  6. 第12項「日常生活中做出決定」指在日常生活中對各項活動做出決定的能力;
  7. 第12項「無法做出關於自身的重要決定」指,家屬可以對於熟悉的日常生活事項(觀看的電視節目、當日的菜單)做出決定,但對於關於自身的重要事項(例如是否參與製作護理計劃、是否同意治療方針等),則需要外部指示及協助的情況。

五、  介護休業申請

勞動者需要在一定期限前,按照一定方法向僱主提交書面申請才能獲得介護休業。不過,在僱主認同的前提下,允許勞動者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提交介護休業申請。

針對同一位需要看護的家屬,勞動者申請獲得介護休業的次數不超過3次,合計介護休業天數不超過93天。但是,介護休業制度是以增進勞動者福祉為目的的制度,因此,僱主可以自由制定比法定次數、法定天數更加優厚的申請次數及天數,甚至可以擴大適用介護休業的家屬範圍。

僱主在受理介護休業申請後,應在約1周內向勞動者發出介護休業受理通知及預定的介護休業起始日、截止日,如果拒絕了介護休業申請,應發出介護休業拒絕通知、說明拒絕理由。如果勞動者提交介護休業申請的日期,距離勞動者申請的介護休業起始日不足1個星期,則僱主應在預定的介護休業起始日前發出上述信息。

六、  申請事項

勞動者向僱主提交介護休業的書面申請時,應同步提供以下信息:

  1. 申請日期
  2. 勞動者姓名
  3. 需要看護的家屬的姓名及與勞動者的關係
  4. 家屬處於需要看護的狀態的說明(雖然僱主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證明資料,但提交用於證明家屬處於需要看護的狀態的資料並非勞動者獲取介護休業的法定條件)
  5. 介護休業起始日及截止日
  6. 此前已申請獲得的、對於此次需要看護的家屬的介護休業天數

七、  僱主義務

僱主不可拒絕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的介護休業申請,除非符合以下任意一項條件的勞動者與僱主簽訂了不可申請獲得介護休業的勞動協定:

  1. 連續受僱期間不足1年;
  2. 申請介護休業當日起93天內明確與僱主結束僱用關係;
  3. 單周規定勞動天數不超過2天。

一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提交介護休業申請,勞動者的勞務提供義務將被暫時消除,僱主不得以業務繁忙等經營理由阻止勞動者休業。

八、  申請期限

勞動者如果希望在申請的介護休業起始日開始休業,應最遲在介護休業起始日的2周前向僱主提交申請。勞動者提交申請的日期晚於介護休業起始日的2周前時,僱主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提交申請日期的次日起2周內)指定勞動者的介護休業起始日。

定期受僱的勞動者在介護休業時,如果一直休業到當前勞動合同期間結束,且隨着勞動合同更新,下一勞動合同期間的第一天作為介護休業起始日時,則該勞動者即使未在介護休業起始日的2周前提交申請,僱主也不可以指定介護休業起始日,勞動者可以在下一勞動合同期間的第一天開始介護休業。

勞動者在不超過一定期限的情況下,針對每次獲得的介護休業,可以申請推延介護休業截止日,延長介護休業期間1次,無需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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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簽證介紹

2.   日本的產前產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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