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民他國,赴台灣仍有限制?申請前你該知道的身分規則!
隨著國際移居趨勢興起,不少人已成功取得外國護照,在國外落地生根。但在計劃赴台工作、旅遊或定居時,許多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我已經是外國籍了,還需要按照特別規定走嗎?」「會不會因為我的原籍地身分背景而影響赴台手續?」
其實,根據台灣移民署相關法規,身份的認定並不單單取決於您目前持有的國籍與護照,還和過往戶籍、出生背景及父母國籍等條件密切相關。
哪些身分情況下仍可能被認定適用兩岸條例?
依據現行規定所定義,以下幾類人即使已取得外國籍,仍有可能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大陸人士)」,並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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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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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雖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亦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但在出生後一年內未在台灣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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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於2011年2月19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未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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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若已取得外國護照,能轉為由「一般外國人」身份辦理嗎?
根據條例規定,凡旅居國外的大陸地區人民,包括在國外出生但持有大陸地區護照者,仍會被視為大陸地區人民。不過,若其在國外居住已達四年以上,並符合以下特定條件,則有機會被認定為一般外國人,進而適用一般外國人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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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當地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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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台灣有效護照者
前項所稱旅居國外四年之計算,指自抵達國外翌日起,四年間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每次未逾30日而言;其有逾30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之計算。但返回大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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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胎滿七個月以上,或已經生產、流產,且自相關情形發生日起未超過兩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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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疾病而離開大陸地區有生命危險之虞,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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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二親等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死亡,且自事由發生之日起未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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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或其他無法避免的突發事件,自事故發生日起未超過一個月者。
若能提供符合規定的相關佐證資料,並經審查通過,即可比照一般外國人申請規則方式處理。
為何這項身份認定如此重要?
因為台灣對於不同身份背景者,在入境目的、停留期限與申請文件等方面,規範明確且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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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將須申請入出境許可證,辦理流程更為繁複,部分赴台目的也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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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認定為一般外籍人士:可透過一般外國人路徑辦理,選項更多、申請相對簡便、所需時間較短
因此,釐清自身的身份歸屬,將直接影響您的赴台申請方式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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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認定的關鍵在於具體證明與細節審核。若您原籍地在中國、現已取得他國國籍,並有意計劃到台灣生活、工作或申辦身份等,建議及早與專業顧問洽談,釐清自身身份歸屬與規劃合適的申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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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數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條、第3條、第9-1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