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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公司董事貸款

馬來西亞公司董事貸款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文所述馬來西亞公司,特指根據馬來西亞《公司法2016》註冊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在馬來西亞,向董事提供貸款主要受《公司法2016》管轄,該法是監管馬來西亞公司的主要立法。《公司法2016》中具體規定涉及公司與其董事之間的金融交易問題,包括貸款、預付款和擔保。

一般而言,公司不得向其董事提供貸款、擔保或抵押。公司章程可就向董事提供貸款、擔保和抵押提供額外的規定,但它不能推翻《公司法2016》規定的法定限制和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公司可以向董事提供貸款、擔保或抵押。本文旨在探討這些特殊情況、董事濫用職權的後果以及公司在面臨這種困境時可考慮的追索選擇。

一、  財務援助形式

  1. 貸款

    貸款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並同意償還該金額。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並預計需要支付利息。貸款條件是在支付任何資金之前確定的。貸款可受抵押品擔保,如抵押貸款,也可以無需任何抵押品擔保,類似於信用卡。貸款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以是提供一個預設最高限額的循環信用額度。

    董事貸款有三種類型:
    (a)  一次性償還的現金墊款或短期貸款;
    (b)  代表董事支付的款項;及
    (c)  以合同形式確立的貸款,通常期限較長,通過分期付款償還。

  2. 擔保

    擔保是一個協議,由第三方承諾在借貸人違約或無法履行貸款條款時,代替借貸人履行相關的財務義務及同意賠償債權人的損失。例如,公司可為其董事的貸款向銀行提供企業擔保。

  3. 抵押

    抵押是指作為抵押品提供的資產,以確保貸款償還、履行義務或遵守協議。例如,董事從銀行獲得貸款,公司允許銀行對其財產設置抵押擔保。

二、  例外情況

根據《公司法2016》第 224(2)條的規定,公司可向董事提供貸款或為董事貸款提供抵押或擔保的條件如下:
(1)  該公司是一家豁免私人公司。
(2)  貸款用於支付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費用。
(3)  貸款提供給全職董事用於購買房屋;或
(4)  已通過決議,批准一項向全職董事提供貸款的計劃。

三、  豁免私人公司

根據《公司法2016》第 2(1)條,「豁免私人公司 」是指沒有任何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實益權益的私人公司,由不超過 20 名股東組成,其中沒有任何法人股東。

、  追索權選項

如果公司沒有事先授權向董事提供貸款、抵押或擔保,公司隨後可以在6個月內追認該提供。在公司未授權貸款、抵押或擔保的情況下,批准貸款、抵押或擔保的董事應對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公司可以對董事提出法律訴訟,因其違反了對公司的法定和信託責任。根據《公司法2016》第 224(10)條,被判定有罪的董事可能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最高馬幣300萬令吉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五、  結論

簡而言之,除非公司明確批准並清晰披露貸款的目的和性質,否則公司無權向其董事提供貸款、抵押或擔保。《公司法2016》中的相關條款旨在保護公司免受潛在利益衝突的影響,確保董事不得利用其職位謀取個人財務利益,並促進良好的公司治理實踐。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導致法律制裁,董事承擔個人責任,並損害公司的聲譽。因此,透明度、問責制和合規性應當成為任何與董事貸款相關決策過程中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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