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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37) - 台灣海外財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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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扣除規定為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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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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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否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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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由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從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故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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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海外證券交易所得是否免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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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2013年度以前境內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依修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未規定海外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無免稅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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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
| 答: |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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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申報單位為何? | ||||
| 答: | 係以交易房屋土地的所有權人個人為申報單位,每筆交易應分別申報;免再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交易房屋土地如係分次取得者,請依分次取得日期分別填寫申報書後併同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