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馬來西亞擔保有限公司的重點要求Q&A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 (CLBG)在取得及持有土地方面受到哪些限制? |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第45(4)條的規定,擔保有限公司在取得、持有或擁有任何土地之前,須先獲得部長的批準。相關申請可通過企業註冊系統(“CRS”) 提交,申請費用為RM300.00。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在公司名稱中省略“Berhad”或“Bhd”? |
| 答: |
不可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稱中必須包含“Berhad”或“Bhd”。然而,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擔保有限公司可在成立後根據《公司法2016》第45(3)條,通過CRS提交申請,並繳付規費RM300.00,以取得省略公司名稱中“Berhad”或“Bhd”的許可。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可采用Malaysian Private Entities Reporting Standard(“MPERS”)編制財務報表? |
| 答: |
不可以。擔保有限公司屬於公眾公司,因此其財務報表須根據Malaysian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MFRS”)來編制。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建立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 |
| 答: |
是的。根據《公司法2016》第246條,擔保有限公司的董事有責任建立並維持充分的內部控制制度,以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確保會計記錄得到妥善保存,從而讓公司事務得到有效管理。 |
| 問: |
擔保有限公司是否必須披露其實益擁有權資料? |
| 答: |
是的。由於擔保有限公司並無股權結構,其實益擁有人的認定是根據標準 C、D 及 E進行評估。這些標準主要涉及個人對公司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擁有任命或罷免董事的權力,以及根據協議由成員對公司的投票權進行控制等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