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經營場所(住所)登記管理的相關問答(二)
| 問: |
經營主體的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前需要滿足什麽要求? |
| 答: |
經營主體在登記的經營場所(住所)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確保經營場所(住所)符合消防、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房屋建築安全等方面管理要求。 |
| 問: |
經營主體申請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關於經營場所的文件? |
| 答: |
經營主體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經營場所(住所)使用文件。已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可以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作為經營場所(住所)使用文件。 |
| 問: |
利用事業單位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申請登記時如何提交經營場所使用文件? |
| 答: |
利用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公園等事業單位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明確出具經營場所(住所)使用文件的要求,由相關單位出具相應經營場所(住所)使用文件。 |
| 問: |
會展內的經營主體是否還需要申請登記? |
| 答: |
會展主辦方通過舉辦大型展覽展銷活動“一件事”等集成服務平臺,完成相關事項審批或備案的,經營主體在會展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無需另行辦理相關證照。 |
| 問: |
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如何登記? |
| 答: |
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絡地址登記為經營場所。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的,應當一並登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