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的相關問答(三)
| 問: |
強制註銷公告期滿後會發生什麽? |
| 答: |
公告期限屆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制作強制註銷登記決定書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進行送達。 |
| 問: |
被強制註銷的公司無法收到強制註銷登記決定書怎麽辦? |
| 答: |
擬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
| 問: |
強制註銷登記決定書包含哪些內容? |
| 答: |
強制註銷登記決定書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註冊號、強制註銷登記法定事由、法律依據、強制註銷登記決定、救濟途徑、決定機關、決定日期等。 |
| 問: |
登記機關作出強制註銷登記決定後是否會公示? |
| 答: |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強制註銷登記決定後,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出特別標註並向社會公示。 |
| 問: |
被強制註銷的公司無法繳回營業執照怎麽辦? |
| 答: |
被強制註銷登記的公司未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