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
為確保香港的物資和食物供應充足,政務司司長會按《規例》豁免部分人士接受強制檢疫,以下四類人士將獲得豁免-
1. 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務的人士;
2.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的人員;
3. 對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態屬必要的人士;或
4. 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的極其特殊情況的個案。
違反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賦權衛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攸關的數據,例如外遊記錄。有關權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觸與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有關人士的醫生。向衛生主任或有關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而因應部分在港設立及運作的公司會在中國內地設有生產作業之廠房,其主要負責人也就公司的實際營運管理需求,必要由內地、澳門或臺灣抵港情況,《若幹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特別提供了有關此項規例的豁免安排及申請指引。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若幹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第4(1)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符合以下條件,即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 該人或該類別人士進入香港 —
(1)
對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務屬必要;
(2)
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
(3)
對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屬必要,或對應付關乎指明疾病的、本條例第8(5)條所指的公共衛生緊急事態屬必要;
(4)
對其在香港任何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的學校接受幼兒、幼兒園、小學或中學教育屬必要,或對提供該等教育屬必要;
(5)
對任何人為第(4)節所述目的而安全進行行程屬必要;或
(6)
鑒於有關個案的情況極其特殊,故此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或
(7)
該人或該類別人士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生產作業、業務活動或提供專業服務的目的屬必要。
- 根據《規例》第4(1)條規定,符合有關規定的類別人士可豁免或申請豁免接受強制檢疫,具體規定請參閱《豁免由內地、澳門或臺灣抵港人士接受強制檢疫安排》。
啟源目前已針對其中第17至18項類別人士,特別提供豁免強制檢疫的申請服務。下述列表內第17至18項類別的豁免強制檢疫申請審核時間大約為3個星期(具體時間會根據申請宗數及資料復雜程度而調整),該豁免申請獲批後,申請人可多次豁免抵港強制檢疫所規定的隔離安排,由豁免授權書發出日期起至《規例》的第 4 條失效,或列於豁免授權書的時期(如有,以較短時期者為準)。本所根據多次協助客戶提交申請的成功經驗,提供充分的前期綜合評估,確認客戶的實際營運情況、管理人員是否有必要由內地抵港之各項必要因素,以確認有關雇員及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該申請條件。
項目
獲豁免的人士類別
17
制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員
a. 在內地設有廠房並且為制造和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擁有人及所雇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
b. 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雇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
18
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人員
a. 持有《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發出的有效商業登記證並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的擁有人,及該企業所雇用和授權的最多一名人員
b. 上述(a)段所述的企業所雇用和授權的最多兩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