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所有在到港当日之前的14日期间,曾在内地逗留任何时间的人士,不分国籍和旅游文件,必须接受14天的强制检疫。
为确保香港的物资和食物供应充足,政务司司长会按《规例》豁免部分人士接受强制检疫,以下四类人士将获得豁免-
1. 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日常生活的物品或服务的人士;
2.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的人员;
3. 对保障在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或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的人士;或
4. 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的极其特殊情况的个案。
违反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赋权卫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与处理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攸关的数据,例如外游记录。有关权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触与公共卫生紧急事态有关人士的医生。向卫生主任或有关医生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属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而因应部分在港设立及运作的公司会在中国内地设有生产作业之厂房,其主要负责人也就公司的实际营运管理需求,必要由内地、澳门或台湾抵港情况,《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特别提供了有关此项规例的豁免安排及申请指引。
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下的《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第4(1)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 该人或该类别人士进入香港 —
(1)
对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或服务属必要;
(2)
对政府事务运作属必要;
(3)
对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属必要,或对应付关乎指明疾病的、本条例第8(5)条所指的公共卫生紧急事态属必要;
(4)
对其在香港任何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的学校接受幼儿、幼儿园、小学或中学教育属必要,或对提供该等教育属必要;
(5)
对任何人为第(4)节所述目的而安全进行行程属必要;或
(6)
鉴于有关个案的情况极其特殊,故此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或
(7)
该人或该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生产作业、业务活动或提供专业服务的目的属必要。
- 根据《规例》第4(1)条规定,符合有关规定的类别人士可豁免或申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具体规定请参阅《豁免由内地、澳门或台湾抵港人士接受强制检疫安排》。
启源目前已针对其中第17至18项类别人士,特别提供豁免强制检疫的申请服务。下述列表内第17至18项类别的豁免强制检疫申请审核时间大约为3个星期(具体时间会根据申请宗数及资料复杂程度而调整),该豁免申请获批后,申请人可多次豁免抵港强制检疫所规定的隔离安排,由豁免授权书发出日期起至《规例》的第 4 条失效,或列于豁免授权书的时期(如有,以较短时期者为准)。本所根据多次协助客户提交申请的成功经验,提供充分的前期综合评估,确认客户的实际营运情况、管理人员是否有必要由内地抵港之各项必要因素,以确认有关雇员及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该申请条件。
项目
获豁免的人士类别
17
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的人员
a. 在内地设有厂房并且为制造和供应香港正常运作或香港的人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的公司,其公司的拥有人及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
b. 上述(a)段所述的公司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18
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人员
a. 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的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
b. 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