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註冊制度簡介
一、 商標註冊管理機構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
二、 已加入的國際條約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裏協定》、《馬德裏議定書》、《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尼斯協定》
三、 商標的保護原則
- 註冊原則。新加坡《商標法》對已註冊商標給予保護,《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註冊商標是根據本法通過商標註冊而獲得的財產權,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具有本法規定的權利和救濟。”如果已註冊商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被他人擅自使用,商標擁有者可以直接提出商標侵權訴訟。
- 使用在先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新加坡《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如果在某註冊商標的首次使用日期或註冊日期之前已在新加坡持續使用該未註冊的商標,則該使用不侵犯該註冊商標。表明新加坡保護未註冊商標使用在先的權利。
- 普通法對經過持續使用的但未註冊的商標給予保護。如果未註冊的商標被他人擅自使用,商標註冊人只能依據普通法提出仿冒訴訟。這種情況下,需要證明被仿冒商標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且他人的使用又可能使公眾產生混淆或者誤導。
四、 商標的保護對象
在新加坡,商標可以是任何字母、單詞、數字、圖案(繪畫或設計)、名稱、品牌、標簽、包裝形式、形狀、顏色、聲音或這些元素的組合。此外,證明商標及集體商標也受新加坡商標法保護。
五、 申請商標註冊所需資料及文件
-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公司名稱,註冊地址和國家;
- 清晰的商標圖樣文件;
- 申請人的新加坡送達地址;
- 如商標包含外文,需提供讀音及翻譯;
- 優先權聲明,如有優先權的要求。
六、 申請所需時間及程序
在申請順利的情況下,由知識產權局接獲申請至批準商標註冊需時約9個月。其中,從提交新加坡商標註冊申請到知識產權局發出審查報告通常需時約3-6個月,公告期為2個月。註冊證書將在公告期結束後的約1個月內發出。
七、 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及續期
新加坡商標註冊從註冊日起10年有效,每10年可以續期一次。有效期屆滿後,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在期滿後的6個月的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逾期費用。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知識產權局將刪除該註冊商標。在這種情況下,恢復註冊及續期的要求需要在刪除日期起計的6個月內做出,並須繳付恢復及續期費用。
八、 不使用撤銷註冊制度
如果一個註冊商標在一段至少5年的連續期間內,該商標的擁有人或其受權人沒有在新加坡正式地在其註冊的貨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任何人有權申請撤銷該商標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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