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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1)—— 一般信息

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1)—— 一般信息

一、    註冊商標的類別

《商標法》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二、   可註冊的商標構成要素

在中國,商標可以是文字,圖形、字母、3D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但氣味則無法於中國註冊。

三、   商標分類

中國是尼斯協定的成員國,中國商標局沿用了《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的體系,將尼斯分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劃分類似群,並結合實際情況增加中國常用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制定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簡稱《區分表》)。申請人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區分表》進行申報,既可以申報《區分表》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也可以申報未列入《區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四、   商標註冊申請所需資料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1)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公司的名稱、註冊地址及國家;
(2)
申請人的聯系方式(外國/港澳臺申請人應當指定國內/大陸接收人負責接收商標局的法律文件);
(3)
商標的說明(顏色組合商標應說明使用方式、商標包含外文的應說明含義);
(4)
申請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2、    商標圖示
(1)
提供黑白商標圖示;
(2)
如果要指定顏色,應同時提供彩色和黑色的商標圖示;
(3)
圖樣必須清晰,大小在5厘米x5厘米至10厘米×10厘米之間(建議使用電子檔案,如JPG)。

3、    授權委托書

一個商標註冊申請需要一份授權書。申請人可以使用由代理提供的表格,只需要簽署(自然人)或代表人簽署和蓋章(公司)。不需要公證和認證。

4、     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為公司者需提供公司註冊證書或者商業登記證副本,並由代表人簽署和蓋章;
(2)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副本 ,並需申請人;
(3)
外國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需提交中文譯本,譯本需加蓋商標代理機構公章;
(4)
港澳臺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文為英文的,需提交中文譯本並加蓋公章。

5、    優先權文件(如主張優先權)
(1)
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提供優先權的資料,如:優先權國家、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2)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商標不得超過優先權文件中的商標圖示、指定貨物/服務及國際分類的範圍。
(3)
優先權文件可以在提交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補交。

五、商標註冊的步驟

商標查索(<15天)

提交申請

形式和實質審查

9-12個月)

初步審定公告

3個月)

註冊公告


六、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1、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條,以下標誌均不得以商標使用: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 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 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 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
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    根據中國《商標法》第十一條,以下商標均不得註冊:
(1)
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
缺乏乏顯著特征的。
如果上述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七、   註冊商標的使用期限 

註冊商標自註冊日期起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後商標註冊人需要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每次續展註冊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

八、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情形

  1.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並在限期內不改正,其註冊商標會被商標局撤銷;
  2. 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後,註冊商標會被商標局撤銷;
  3.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九、    註冊商標使用的註意事項

  1. 在使用註冊商標時,不得擅自隨意改變註冊商標的標識(商標要素的組成部分),註冊商標有指定顏色的,應按該指定顏色使用商標,不得隨意改變顏色。商標註冊人主體名稱變更、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提交商標變更申請。
  2.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僅以使用商標證上載明的商品為限。公司的其他非商標證上載明的商品若使用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不享有商標專用權。
  3. 註冊商標的權利行使具有地域性,註冊商標僅在註冊地國享有商標專用權。如其需要將註冊商標使用在他國使用,應當另行向該使用地國申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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