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政部與稅務總局於2018年4月4日正式發出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起,將製造業及貿易等行業的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調整後,增值稅稅率為16%、10%、6%、3%及0%五檔。
1. |
是次增值稅稅率的調整範圍 並沒有涉及服務業及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6% 和3%保持不變。對於除服務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增值稅率由17%和11%兩檔稅率下調至16%和10%,降低了企業稅負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產生了積極的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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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稅的退稅率也根據上述調整進行相應的降低。根據適用不同HS編碼的出口貨物,調整以後的退稅率為0%、 5%、 6%、 9%、 10%、 13%、 15%和16%八檔。
增值稅退稅率的調整過渡期限為2018年7月31日,企業出口貨物或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時,退稅率適用以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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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啟源提醒您,在增值稅稅率調整過程中,除服務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應注意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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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nclosures】 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附件Appendix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18〕32號
一、 |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
二、 |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
三、 |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
四、 |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
五、 |
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
六、 |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
七、 | 各地要高度重視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做好實施前的各項準備以及實施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增值稅稅率調整工作平穩、有序推進。如遇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