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正式发出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起,将制造业及贸易等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调整后,增值税税率为16%、10%、6%、3%及0%五檔。
1. |
是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范围 并没有涉及服务业及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6% 和3%保持不变。对于除服务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增值税率由17%和11%两档税率下调至16%和10%,降低了企业税负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积极的正面影响。
|
||||||||||||||||||||||||
2. |
增值税的退税率也根据上述调整进行相应的降低。根据适用不同HS编码的出口货物,调整以后的退税率为0%、 5%、 6%、 9%、 10%、 13%、 15%和16%八檔。
增值税退税率的调整过渡期限为2018年7月31日,企业出口货物或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时,退税率适用以下标准:
|
||||||||||||||||||||||||
3. |
启源提醒您,在增值税税率调整过程中,除服务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信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by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之专业会计师联系:
电邮: info@bycpa.com, enquiries@bycpa.com
电话: +852 2341 144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6114 9414, +86 1521 9432 644
【附件Enclosures】 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附件Appendix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一、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二、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
三、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四、 |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
五、 |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运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
六、 |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七、 | 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