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根據《指導意見》,與企業和群衆生産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在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
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申請人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複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實施方案,並報司法部備案;同時還應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細化方案,並按要求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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