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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和個人公益捐贈相關政策

企業和個人公益捐贈相關政策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越來越多的企業和個人願意為公益事業貢獻力量,企業因此承擔更多公眾責任,從而獲得更好的公眾形象。近年來,中國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允許企業和個人的公益捐贈在所得稅前扣除,以及對捐贈物資免征增值稅等,減輕了企業和個人的稅負,進而鼓勵捐贈行為。

一、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上述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
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3)
企業在 2015年1月1日至 2018 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3、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1、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指明,上述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2、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三、增值稅等稅費減免政策

1、
國家稅務總局於2020年6月發布了《支持脫貧攻堅稅收優惠政策指引》,其中第六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境外捐贈人捐贈慈善物資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2、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 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為支持脫貧攻堅,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如下:


(1)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2)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貨物捐贈,可追溯執行上述增值稅政策。

四、   相關口徑的明確

1、
前述政策中所稱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三條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範圍的規定。

2、
前述政策中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 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及管理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3、
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 應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三年。

公益性社會組織如違反相關規定,應當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企業或個人可通過省級以上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的官方網站查詢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及有效期。

五、   備查票據

企業或個人將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稅前扣除,應當留存相關票據備查。

1、
公益性社會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捐贈時,應當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2、
在抗擊疫情期間, 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3、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並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4、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 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5、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 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註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並妥善保管該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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