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國預約合同須承擔違約責任
預約合同,系指當事人約定於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預約合同在實務中頗為常見,但此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卻並未對預約合同作出規定。即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預約合同正式納入了合同編,確認了預約合同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在上述規定中列舉了“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等”常見的預約合同形式,但預約合同的表現形式並不局限於這幾種形式。在商事活動中常見的意向書、框架協議等是否構成預約合同,應根據文書記載的具體內容來判斷。如果僅為當事人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未明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另行訂立正式的合同,則不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民法典》雖明確了預約合同的違約方須承擔違約責任的後果,但並未對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作出規定。如果預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則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為避免將來違約責任承擔的不確定性,建議在起草預約合同時,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或明確損失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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