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
由業務性質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其出租房屋應按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政策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 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納稅人
應稅行為
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的不動產 (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後自建的不動產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9%)× 9%
小規模納稅人
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若出租的自行開發的房地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房地產所在地進行預繳:
納稅人
應稅行為
預繳方法
一般納稅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的不動產 (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預繳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0
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後自建的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預繳稅額 = 含稅收入 ÷(1+5%)× 3%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9%)× 9%
-預繳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
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0
註: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附加稅
附加稅
計稅依據
稅率
城市建設維護稅
增值稅稅額
7%,5%,1%
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稅額
3%
地方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稅額
2%
註:
深圳城市建設維護稅適用7%稅率。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附加稅也免征。小規模納稅人如需繳納增值稅,其附加稅減半征收。
- 房產稅
對房屋出租征收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稅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 = 不含稅租金收入 × 12%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半征收。此外,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適用於個人、房管部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出租的房產。因此深圳房地產公司出租自建房屋,從價征收房產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稅房產原值 × 70% × 1.2% ÷ 12 × 應稅月份
- 印花稅
單位出租房屋,應於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半征收。
- 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並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5%。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稅率。
- 增值稅
納稅人
應稅行為
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
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9%)× 9%
小規模納稅人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 (1+5%)× 1.5%
若出租的購入的房地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房地產所在地進行預繳:
納稅人
應稅行為
預繳方法
一般納稅人
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預繳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0
出租2016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預繳稅額 = 含稅收入 1+5%)× 3%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9%)× 9%
-預繳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自有不動產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 5%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0
個體工商戶出租自有住房
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應納稅額 = 含稅收入 ÷(1+5%)×1.5%
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 0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附加稅 (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定相同)
附加稅
計稅依據
稅率
城市建設維護稅
增值稅稅額
7%,5%,1%
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稅額
3%
地方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稅額
2%
註:
深圳城市建設維護稅適用7%稅率。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附加稅也免征。小規模納稅人如需繳納增值稅,其附加稅減半征收。
- 房產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定相同)
對房屋出租征收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含稅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額 = 不含稅租金收入 × 12%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房產稅減半征收。深圳企業從一級市場購買的房產可享受3年免房產稅的優惠。此外,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只適用於個人、房管部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含武裝警察)、公園、名勝古跡、宗教寺廟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出租的房產。因此深圳公司出租自有房屋,從價征收房產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稅房產原值
× 70% × 1.2% ÷ 12 × 應稅月份
- 印花稅 (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定相同)
單位出租自有房屋,應於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印花稅減半征收。
- 企業所得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定相同)
企業應將出租自有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並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5%。
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年第13號)的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優惠稅率。
- 增值稅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若個人出租的房屋為非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住房:應納稅款=含稅租金收入 ÷ (1+5%) × 1.5%
非住房:應納稅款=含稅租金收入 ÷ (1+5%) × 5%
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的規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 附加稅
附加稅
計稅依據
稅率
城市建設維護稅
增值稅稅額
7%,5%,1%
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稅額
3%
地方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稅額
2%
註:
深圳城市建設維護稅適用7%稅率。如果個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附加稅也免征。如需繳納增值稅,其附加稅減半征收。
- 房產稅
稅法規定,個人出租自有住房,應按照不含稅租金收入乘以4%計算應納稅額。若個人出租的房屋為非住房應按照12%的征收房產稅。
住房:應納稅額 = 不含稅租金收入 × 4%
非住房(經營用房):應納稅額 = 不含稅租金收入 × 12%
註:
深圳市對於個人出租房屋涉及的房產稅規定的優惠政策為,不含稅租金乘以2%計算應納稅額,不論住房還是非住房。
- 印花稅
住房:免征印花稅。
非住房(經營用房):按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註:
個人出租自有非住房,印花稅可減半征收。
- 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個人出租的是非住房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住房:
每月租金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月租金-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10%
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月租金-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10%
非住房:
每月租金不超過4000元的:
應納稅額=[每月租金-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20%
每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每月租金-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
註:
深圳市對於個人出租房屋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優惠政策,規定如下(此優惠政策深圳稅局未對外發布):
住房:應納稅額 = 每月不含稅租金 × 0.5%
非住房:應納稅額 = 每月不含稅租金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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