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法
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二條 凡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1、
納稅義務人
全面營改增後,實施了60多年的營業稅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城建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國境內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包括營業稅。
2、
計稅依據
首先,計稅依據也同樣刪除了與營業稅有關的規定。此外,城建稅法還增加了增值稅留抵退稅涉及城建稅的相關規定,規定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扣除期末留底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建稅法
暫行條例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二)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三)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為不增加納稅人稅負,城建稅立法平移了現行稅率規定。考慮到城建稅屬於地方稅,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城建稅法沒有對納稅人所在地作統一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確定。
城建稅法 (新增)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城建稅應納稅額應按照城建稅法第二條規定的計稅依據乘以第四條規定的稅率進行計算,國務院可以根據特殊情形,規定減征或免征,需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進行備案。
城建稅法
暫行條例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五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為規範城建稅的征管,城建稅法明確規定了城建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扣繳義務人,需要連同城建稅一並扣繳。
城建稅法
暫行條例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新增)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繳納的稅款,應當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和建設。
第八條 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後,任何地區和部門,都不得再向納稅人攤派資金或物資。遇到攤派情況,納稅人有權拒絕執行。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並送財政部備案。
城建稅法規定,不再指定城建稅的專項用途。對城建稅的征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統一進行管理。
城建稅法
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條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城建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城建稅仍按照暫行條例規定征收管理。城建稅法實施生效後,暫行條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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