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將融資租賃公司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三類。非正常經營類主要是指“失聯”和“空殼”等經營異常的融資租賃公司。
“失聯”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
(一)無法取得聯系;
(二)在企業登記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
(三)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
(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監管信息。
“空殼”是指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租賃公司:
(一)未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並公示上一年度年度報告;
(二)近6個月監管信息顯示無經營;
(三)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
(四)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範圍、自願註銷。
《辦法》除了規定要對存量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分類清理外,還要求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註冊。
融資租賃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註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應當事先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
《辦法》新增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註主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例如:
(一)融資租賃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60%;
(二)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
(三)開展的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
(四)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有效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辦法》設置了三年的達標過渡期,要求存量融資租賃公司在過渡期內逐步達到《辦法》規定的有關監管要求。
近年中國融資租賃公司數量增長迅速,但據統計,其中超過七成的融資租賃公司處於“失聯”“空殼”等非正常經營狀態。《辦法》正式施行後,勢必會引發中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大洗牌,大量非正常經營類別的融資租賃公司將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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