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委托人備妥信托合同,並將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使受益人獲益,便建立了信托關系。為了使信托有效建立,必須將資產轉移到信托。由於信托不需要註冊,因此它的存在可以不用公開並保持機密。
私人基金會是團體法人,需要通過基金會章程或成立宣言所註冊組成。基金會章程文件是公開文件。但與信托不同,它沒有要求立即將資產轉移到基金會使其生效。
私人基金會的名稱必須以英文字“ Foundation”(基金會)一詞或同等翻譯字,或者以縮寫FDN等有效詞語作結尾,並且私人基金會的名稱必須由當地批準。但是,信托並沒有名稱限制,但必須包含“Trust” (信托)一詞。
建立信托是有一定期限,通常為100年。相反,私人基金會可以以無限期地存在,亦可以設下指定年期。
私人基金會是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身名義持有資產,更可擁有其資產的合法權益。
信托則屬於委托人與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義務或關系。信托的合法所有權屬於受托人,而實益所有權屬於受益人。
1、 創始人
私人基金會的條例賦予其創始人應有權利,他們可以同時是理事會的成員或保護人,因此在運營基金會中具有直接的權力。
而委托人建立信托後,他們可以保留部份權利,例如委任保護人並授予其獲得指定權力,或對受托人的行為具有否決權。
2、 管理人
私人基金會均設有理事會來管理事務,其職責和作用與公司董事會相近。此外,基金會法規制定了保護人的角色,以監察和維護理事會處理的資產。
信托的受托人負責制定決策和管理其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個人或信托法團,他們有權代表信托購買,出售和投資資產。
3、 受益人
私人基金會中沒有擁有人,但仍然有受益人存在。基金會的受益人可以是由保護人簡單地撰寫意願書直接獲任,或者更正式地通過由巴拿馬律師的協助下撰寫基金會法規而任命的。
信託的受益人擁有資產的實際受益權,因此具有通過法庭驅使限制受託人行動的合法權利。 受託人有義務提供信託賬目,從而保持受益人的知情權。
信托沒有資產保護的法規,其受托人需對信托全權負責。
相反,私人基金會有法規和有限責任,因此受益人和理事會成員的個人資產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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