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資料庫  其他地區  信托基金與基金會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5部分 私人基金會和信托之間的主要區別 

資料庫

分享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5部分 私人基金會和信托之間的主要區別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第5部分
私人基金會和信托之間的主要區別

私人基金會與信託具有部份相似之處,這兩種架構均能夠在安全合法的環境中管理及保護資產,理事會或受託人將使受益人於某時或某條件下獲益。兩者均可委任第三方監督理事會或受託人對其資產的管理。本文將介紹私人基金會和信托之間的區別:

一、   成

當委托人備妥信托合同,並將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使受益人獲益,便建立了信托關系。為了使信托有效建立,必須將資產轉移到信托。由於信托不需要註冊,因此它的存在可以不用公開並保持機密。

私人基金會是團體法人,需要通過基金會章程或成立宣言所註冊組成。基金會章程文件是公開文件。但與信托不同,它沒有要求立即將資產轉移到基金會使其生效。

二、  命名

私人基金會的名稱必須以英文字“ Foundation”(基金會)一詞或同等翻譯字,或者以縮寫FDN等有效詞語作結尾,並且私人基金會的名稱必須由當地批準。但是,信托並沒有名稱限制,但必須包含“Trust” (信托)一詞。

三、  期限

建立信托是有一定期限,通常為100年。相反,私人基金會可以以無限期地存在,亦可以設下指定年期。

四、  法律結構

私人基金會是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身名義持有資產,更可擁有其資產的合法權益。

信托則屬於委托人與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義務或關系。信托的合法所有權屬於受托人,而實益所有權屬於受益人。

五、  權利和義務

1、   創始人

私人基金會的條例賦予其創始人應有權利,他們可以同時是理事會的成員或保護人,因此在運營基金會中具有直接的權力。

而委托人建立信托後,他們可以保留部份權利,例如委任保護人並授予其獲得指定權力,或對受托人的行為具有否決權。

2、    管理人

私人基金會均設有理事會來管理事務,其職責和作用與公司董事會相近。此外,基金會法規制定了保護人的角色,以監察和維護理事會處理的資產。

信托的受托人負責制定決策和管理其信托。受托人可以是個人或信托法團,他們有權代表信托購買,出售和投資資產。

3、    受益人

私人基金會中沒有擁有人,但仍然有受益人存在。基金會的受益人可以是由保護人簡單地撰寫意願書直接獲任,或者更正式地通過由巴拿馬律師的協助下撰寫基金會法規而任命的。

信託的受益人擁有資產的實際受益權,因此具有通過法庭驅使限制受託人行動的合法權利。 受託人有義務提供信託賬目,從而保持受益人的知情權。

六、   責任

信托沒有資產保護的法規,其受托人需對信托全權負責。

相反,私人基金會有法規和有限責任,因此受益人和理事會成員的個人資產受到保護。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或協助,煩請您瀏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透過下列方式與本所聯絡:
電郵: info@kaizencpa.com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我們的辦事處香港 - 深圳 - 上海 - 北京 - 新加坡 - 台北 - 紐約 - 倫敦 - 東京 - 吉隆坡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