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委托人备妥信托合同,并将资产转让给受托人,使受益人获益,便建立了信托关系。为了使信托有效建立,必须将资产转移到信托。由于信托不需要注册,因此它的存在可以不用公开并保持机密。
私人基金会是团体法人,需要通过基金会章程或成立宣言所注册组成。基金会章程文件是公开文件。但与信托不同,它没有要求立即将资产转移到基金会使其生效。
私人基金会的名称必须以英文字“ Foundation”(基金会)一词或同等翻译字,或者以缩写FDN等有效词语作结尾,并且私人基金会的名称必须由当地批准。但是,信托并没有名称限制,但必须包含“Trust” (信托)一词。
建立信托是有一定期限,通常为100年。相反,私人基金会可以以无限期地存在,亦可以设下指定年期。
私人基金会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更可拥有其资产的合法权益。
信托则属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义务或关系。信托的合法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而实益所有权属于受益人。
1、 创始人
私人基金会的条例赋予其创始人应有权利,他们可以同时是理事会的成员或保护人,因此在运营基金会中具有直接的权力。
而委托人建立信托后,他们可以保留部份权利,例如委任保护人并授予其获得指定权力,或对受托人的行为具有否决权。
2、 管理人
私人基金会均设有理事会来管理事务,其职责和作用与公司董事会相近。此外,基金会法规制定了保护人的角色,以监察和维护理事会处理的资产。
信托的受托人负责制定决策和管理其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信托法团,他们有权代表信托购买,出售和投资资产。
3、 受益人
私人基金会中没有拥有人,但仍然有受益人存在。基金会的受益人可以是由保护人简单地撰写意愿书直接获任,或者更正式地通过由巴拿马律师的协助下撰写基金会法规而任命的。
信托的受益人拥有资产的实际受益权,因此具有可通过法庭命令限制受托人行动的合法权利。受托人有义务提供信托账目,从而维持受益人的知情权。
信托没有资产保护的法规,其受托人需对信托全权负责。
相反,私人基金会有法规和有限责任,因此受益人和理事会成员的个人资产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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