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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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提供了一個信托結構,以便在創始人在生前保持對資產的控制並在去世後將資產有序地轉移給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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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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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自其創始日或創始人去世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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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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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25號法律,在創始人或受益人所在地適用的繼承法不會對基金會的資產產生影響,這些法律也不會對基金會目標的有效性或實現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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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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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會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基金會憲章》中規定的具體內容,此外還可以從事零星的商業活動,行使其可持有的財產的權利,擁有財產,承擔合同義務,並參與行政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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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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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利益基金會的成立,應擁有用於實現其目標的財產,該財產應不少於10,000.00美元。上述財產可以通過創始人或第三方的額外捐款來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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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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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的資產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並不是創始人私人財產的一部分。這些資產規模不論多少,不應受制於任何預防行動或措施,除非這些行動或措施與實現基金會目標所產生的義務或損害有關。
盡管創始人或第三方的債權人有權對基金會的捐贈或資產轉移提出異議。當這種轉移構成對債權人的欺詐行為,這些債權人的權利和行動會在基金會捐款或轉移資產之日起三(3)年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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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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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5年第25號法律第27條,設立,修改及取得私人利益基金會或基金會資產的轉讓或抵押行為而產生的收入可免於支付任何稅款、捐款、關稅、留置權或任何種類的評估,如果這些行為與下列情況有關:
(1) 位於國外的資產。
(2) 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存入的金錢,其收入來源並非來自巴拿馬,或因任何原因不須在巴拿馬納稅。
(3) 公司發行的任何種類的股票或證券,其收入並非來自巴拿馬,或因任何原因不應納稅,即使這些股票或證券存放在巴拿馬共和國。
因實現基金會的目標或終止基金會的目標而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存款證明、資產、資金、證券或股份,其受益人為創始人的一級血緣親屬或配偶,也應免除所有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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