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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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提供了一个信托结构,以便在创始人在生前保持对资产的控制并在去世后将资产有序地转移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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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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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自其创始日或创始人去世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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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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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5号法律,在创始人或受益人所在地适用的继承法不会对基金会的资产产生影响,这些法律也不会对基金会目标的有效性或实现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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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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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基金会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基金会宪章》中规定的具体内容,此外还可以从事零星的商业活动,行使其可持有的财产的权利,拥有财产,承担合同义务,并参与行政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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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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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利益基金会的成立,应拥有用于实现其目标的财产,该财产应不少于10,000.00美元。上述财产可以通过创始人或第三方的额外捐款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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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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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资产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并不是创始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这些资产规模不论多少,不应受制于任何预防行动或措施,除非这些行动或措施与实现基金会目标所产生的义务或损害有关。
尽管创始人或第三方的债权人有权对基金会的捐赠或资产转移提出异议。当这种转移构成对债权人的欺诈行为,这些债权人的权利和行动会在基金会捐款或转移资产之日起三(3)年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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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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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5年第25号法律第27条,设立,修改及取得私人利益基金会或基金会资产的转让或抵押行为而产生的收入可免于支付任何税款、捐款、关税、留置权或任何种类的评估,如果这些行为与下列情况有关:
(1) 位于国外的资产。
(2) 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存入的金钱,其收入来源并非来自巴拿马,或因任何原因不须在巴拿马纳税。
(3) 公司发行的任何种类的股票或证券,其收入并非来自巴拿马,或因任何原因不应纳税,即使这些股票或证券存放在巴拿马共和国。
因实现基金会的目标或终止基金会的目标而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存款证明、资产、资金、证券或股份,其受益人为创始人的一级血缘亲属或配偶,也应免除所有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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