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公司註冊及維護指南(6) - 商業公司的股本
分配股份的權力
根據1984 年《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公司未發行股份及庫存股份可由董事處置。董事可在不限制或影響任何現有股份或類別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先前所獲賦予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按公司董事決議案決定的時間及條款,向其他人士發售、配發、授予認購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
需繳足股份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只有在股份的代價已繳足款項後才能發行股份。而股份發行的目的是需要繳足款項但在不能評估的情況下,如為期票或其他具約束力的書面償還債務文件而發行的股份,需要設有如下文中所提及沒收股份相關的條文。
股份的代價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每股股份發行的代價可以是金錢、提供服務、個人財產(包括其他公司股份、債務或其他證券)、不動產、期票或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金錢或財產承諾責任,或以上任何組合。
沒收股份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股份認購協議可載有關於因未有根據期票或其他具約束力的書面償還債務文件而支付從而沒收股份的規定。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股份認購協議中如設有沒收股份的條文,須載有一項規定關於書面通知成員付款日期,如有關成員默認使用期票或其他具約束力的書面償還債務文件支付。
該書面通知應指定另外一個日期,該日期不得在通知書有關最後付款限期日後的14天內屆滿,並須載有一項聲明,表明如果未能於通知書所指定的時間或之前付款,則未付款的股份或其中任何部份的股份將被沒收。
如果已根據本條發出通知,而該通知的規定未獲遵從,則董事可於付款前任何時間,透過董事決議沒收及取消與該通知有關的股份。公司並無責任向股份被取消的股東退還任何款項,而該股東對公司的任何進一步責任亦被解除。
股份的代價金額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公司董事可在任何時間決定發行股份的的金額,但如果是有面值的股份,金額不得低於面值。如沒有欺詐行為,除非涉及法律問題,否則不可推翻董事對公司發行股份價值的決定。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在轉換或交換公司的其他股份或債務或其他證券時所發行的股份,其已收取的代價應視為相等於公司就該其他股份、債務或證券的價值。
零星股份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公可發行零星股份(不足一股的股份),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指明,零星股份具有相應的股份責任、局限、優先權、特權、資格、限制、權利及同一類別或系列股份完整股份的其他屬性。
多種貨幣的法定資本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法定資本可以使用一種以上的貨幣(如有)。如公司股份設有面值(如有),股份面值應以相同的貨幣表示。
股本和盈餘帳戶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有面值股份,其代價中股份面值部份將構成股本,而超出部分則構成盈餘。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公司所發行的無面值股份,董事指定的範圍內的代價會構成資本,而超出的部分則構成盈餘,惟董事必須指定至少相等於該股份在公司清盤時有權獲得公司資產中的優先權(如有)的代價金額作為資本。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處理庫存股份時,有關該股份的代價應計入盈餘中。
股息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中作為股息而發行的股份,在所有目的中都應被視為以相應的金錢代價在公司盈餘中轉撥至股本內。如果股息只是獲授權以有面值未發行的股份分派,在分派股息時應將相當於股份總面值的金額從盈餘轉入股本。
如股息是獲授權以無面值發行的股份,在分派股息時應將董事指定的金額從盈餘轉入股本,惟董事必須指定至少相等於該股份在公司清盤時有權獲得公司資產中的優先權(如有)的代價金額作為資本。將某一類別或系列已發行及流通的股份分拆為較小面值而增加數量的同一類別或系列股份,並不構成股息。
法定股本的增加或減少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公司可修改其公司章程以增加或減少其法定股本,亦可以選擇增加或減少公司可發行的股份數量或增加或減少公司股份的面值。
如公司減少其法定股本,則就計算公司股本而言,任何在緊接在減少之前的股份價值,在緊接在減少之後不再能代表股本價值的部份,須視為由盈餘轉為股本。公司須以書面通知處長任何有關法定股本的增加或減少。
分拆及合併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修改其公司章程,將公司股份或某一類別或系列的股份(包括已發行股份)分拆為更多相同類別或系列的股份;或將公司股份或某一類別或系列的股份(包括已發行股份)合併為較少相同類別或系列的股份。如將股份分拆或合併,新股份的總面值必須相等於原有股份的總面值。
股份的性質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是個人財產,但不屬於房地產。
股票證書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在其公司章程中說明是否應發行股票證書。如果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會股票證書,股票證書必須由公司兩名董事或兩名職員簽署,或由一名董事和一名職員簽署或加蓋公司鋼印,加蓋公司鋼印的情況不論是否有公司任何董事或職員的簽名,而公司章程可規定簽名或鋼印為傳真版本。股票證書內會列及公司股東的持股數,作為股東對股票中所指明股份擁有權的證據。
股份登記冊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應安排保存一份或多份股份登記冊,其中需要載有持有公司註冊股份人仕的姓名,地址,每一個人持有人所持股份的數量、登記入股份登記冊的日期、不再是股東的日期。若是不記名股份,則須注明每一類別及系列股份的發出不記名股份的數目,另就每張獲發給不記名股份的股票,亦須注明該股票的識別號碼、每一類別或系列股份不記名股份獲發的數目、以及股票的發行日期。
但公司可從股東名冊中刪除不再是股東人士有關的資料或已被取消的不記名股份資料。股份登記冊可以是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如採用電子或其他資料儲存形式,只要公司能夠清楚顯示登記冊的內容。股份登記冊是《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需要保存的證明文件,故意違反規定的公司,違反行為持續的每一天或其部分時間可被處以每天 25 美元的罰款,而明知故犯的董事可處以相同的罰款。
股份轉讓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註冊股份持由人可通過簽署載有受讓人姓名和地址的書面轉讓文書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受讓人的姓名登記在股份登記冊內之前,公司不應將該受讓人視為公司股東。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內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條文外,公司必須在收到轉讓人或受讓人的股份轉讓申請後,將股份受讓人的姓名登記入公司股份登記冊內。
根據《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公司中已故、無行為能力或破產的股東,其個人代表、監護人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可對代為進行註冊股份的轉讓。如因法律裁決得到的股份而需要進行註冊股份轉讓,其有效性與個人代表、監護人、受託人或受讓人一樣,在簽署轉讓文書時成為股份的註冊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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