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及维护指南(6) - 商业公司的股本
分配股份的权力
根据1984 年《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公司未发行股份及库存股份可由董事处置。董事可在不限制或影响任何现有股份或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先前所获赋予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按公司董事决议案决定的时间及条款,向其他人士发售、配发、授予认购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
需缴足股份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只有在股份的代价已缴足款项后才能发行股份。而股份发行的目的是需要缴足款项但在不能评估的情况下,如为期票或其他具约束力的书面偿还债务文件而发行的股份,需要设有如下文中所提及没收股份相关的条文。
股份的代价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每股股份发行的代价可以是金钱、提供服务、个人财产(包括其他公司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不动产、期票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金钱或财产承诺责任,或以上任何组合。
没收股份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股份认购协议可载有关于因未有根据期票或其他具约束力的书面偿还债务文件而支付从而没收股份的规定。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股份认购协议中如设有没收股份的条文,须载有一项规定关于书面通知成员付款日期,如有关成员默认使用期票或其他具约束力的书面偿还债务文件支付。
该书面通知应指定另外一个日期,该日期不得在通知书有关最后付款限期日后的14天内届满,并须载有一项声明,表明如果未能于通知书所指定的时间或之前付款,则未付款的股份或其中任何部份的股份将被没收。
如果已根据本条发出通知,而该通知的规定未获遵从,则董事可于付款前任何时间,透过董事决议没收及取消与该通知有关的股份。公司并无责任向股份被取消的股东退还任何款项,而该股东对公司的任何进一步责任亦被解除。
股份的代价金额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公司董事可在任何时间决定发行股份的的金额,但如果是有面值的股份,金额不得低于面值。如没有欺诈行为,除非涉及法律问题,否则不可推翻董事对公司发行股份价值的决定。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在转换或交换公司的其他股份或债务或其他证券时所发行的股份,其已收取的代价应视为相等于公司就该其他股份、债务或证券的价值。
零星股份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公司可发行零星股份(不足一股的股份),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指明,零星股份具有相应的股份责任、局限、优先权、特权、资格、限制、权利及同一类别或系列股份完整股份的其他属性。
多种货币的法定资本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定资本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的货币(如有)。如公司股份设有面值(如有),股份面值应以相同的货币表示。
股本和盈余账户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所发行的有面值股份,其代价中股份面值部份将构成股本,而超出部分则构成盈余。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公司所发行的无面值股份,董事指定的范围内的代价会构成资本,而超出的部分则构成盈余,惟董事必须指定至少相等于该股份在公司清盘时有权获得公司资产中的优先权(如有)的代价金额作为资本。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处理库存股份时,有关该股份的代价应计入盈余中。
股息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中作为股息而发行的股份,在所有目的中都应被视为以相应的金钱代价在公司盈余中转拨至股本内。如果股息只是获授权以有面值未发行的股份分派,在分派股息时应将相当于股份总面值的金额从盈余转入股本。
如股息是获授权以无面值发行的股份,在分派股息时应将董事指定的金额从盈余转入股本,惟董事必须指定至少相等于该股份在公司清盘时有权获得公司资产中的优先权(如有)的代价金额作为资本。将某一类别或系列已发行及流通的股份分拆为较小面值而增加数量的同一类别或系列股份,并不构成股息。
法定股本的增加或减少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公司可修改其公司章程以增加或减少其法定股本,亦可以选择增加或减少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量或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面值。
如公司减少其法定股本,则就计算公司股本而言,任何在紧接在减少之前的股份价值,在紧接在减少之后不再能代表股本价值的部份,须视为由盈余转为股本。公司须以书面通知处长任何有关法定股本的增加或减少。
分拆及合并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修改其公司章程,将公司股份或某一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包括已发行股份)分拆为更多相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或将公司股份或某一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包括已发行股份)合并为较少相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如将股份分拆或合并,新股份的总面值必须相等于原有股份的总面值。
股份的性质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份是个人财产,但不属于房地产。
股票证书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说明是否应发行股票证书。如果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发行股票证书,股票证书必须由公司两名董事或两名职员签署,或由一名董事和一名职员签署或加盖公司钢印,加盖公司钢印的情况不论是否有公司任何董事或职员的签名,而公司章程可规定签名或钢印为传真版本。股票证书内会列及公司股东的持股数,作为股东对股票中所指明股份拥有权的证据。
股份登记册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应安排保存一份或多份股份登记册,其中需要载有持有公司注册股份人仕的姓名,地址,每一个人持有人所持股份的数量、登记入股份登记册的日期、不再是股东的日期。若是不记名股份,则须注明每一类别及系列股份的发出不记名股份的数目,另就每张获发给不记名股份的股票,亦须注明该股票的识别号码、每一类别或系列股份不记名股份获发的数目、以及股票的发行日期。
但公司可从股东名册中删除不再是股东人士有关的资料或已被取消的不记名股份资料。股份登记册可以是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如采用电子或其他资料储存形式,只要公司能够清楚显示登记册的内容。股份登记册是《国际商业公司法》规定需要保存的证明文件,故意违反规定的公司,违反行为持续的每一天或其部分时间可被处以每天 25 美元的罚款,而明知故犯的董事可处以相同的罚款。
股份转让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注册股份持由人可通过签署载有受让人姓名和地址的书面转让文书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受让人的姓名登记在股份登记册内之前,公司不应将该受让人视为公司股东。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在公司章程内有任何限制或相反的条文外,公司必须在收到转让人或受让人的股份转让申请后,将股份受让人的姓名登记入公司股份登记册内。
根据《国际商业公司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已故、无行为能力或破产的股东,其个人代表、监护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对代为进行注册股份的转让。如因法律裁决得到的股份而需要进行注册股份转让,其有效性与个人代表、监护人、受托人或受让人一样,在签署转让文书时成为股份的注册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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