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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征管(5)-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中國稅收征管(5)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一、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 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擁有或者控制關係;

  2. 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方所擁有的或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國務院令[362號]2016.2.6第三次修訂)

    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1)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綜合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斷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
    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3)
    其中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
    其中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5)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1)至(5)項關係之一。

    (7)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國稅發[42號]2016.6.29)

三、
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等資料,如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
(國務院令[362號]2016.2.6第三次修訂)

四、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稅收

  1.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納稅額:

    (1) 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 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 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令[362號]2016.2.6第三次修訂)

  2.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以下方法進行調整:

    (1) 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 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國務院令[362號]2016.2.6第三次修訂)

  3. 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應做出轉讓定價調查結論,並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根據相應程序出具初步調整方案。企業對初步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後,應認真審核,並及時做出審議決定;根據審議決定,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企業對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後,應再次協商審議;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國稅發[2號]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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