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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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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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企業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價格和費用標準等資料,如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 (國務院令[362號]2016.2.6第三次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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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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