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批准的股本削減方式會比通過償付能力聲明的方式更加公正合理。法院在審理股本削減時會考慮及確保所有相關方的利益,包括債權人、股東和公眾。
在股本削減獲得法院批准後,公司董事可藉特別決議通過以下全部或任何一種方式削減公司股本:
- 取消或減少未繳足的股本;
- 取消不能代表資本實際價值的已繳股本;及/或
- 向股東返還盈餘資本。
如法院確信每個有權反對的債權人均已同意股本削減,或其債務或索賠已完全清償,法院將發佈庭令確認股本削減。隨後,公司需將法院命令提交給馬來西亞公司註冊局(CCM),以便CCM發出股本削減通知。此通知將被視為公司已滿足所有股本削減要求及表明公司股本已按照法院命令進行調整的證明。
由償付能力聲明支持的股本削減是一種快速且成本較低的方法。公司的所有董事都必須簽署一份償付能力聲明。然而,如果是以取消不能代表資本實際價值的已繳股本的方式進行的資本削減,公司則無需滿足償付能力要求。董事簽署償付能力聲明需承擔一定責任和風險。若在無合理理由支持下仍簽署償付能力聲明,即屬犯罪,可能會導致法律訴訟。此外,公司債權人有權在特別決議通過之日起6周內對股本削減提出異議。
私人公司可在各董事就公司符合償付能力測試的要求透過董事決議達成共識,並簽署償付能力聲明後的14天內通過一項特別決議。在特別決議通過後的7天內,公司需採取以下行動:
- 在馬來西亞廣泛發行的馬來文報紙及英文報紙上刊登關於股本削減的公告;
- 分別向CCM和內陸稅收局(IRB)提交股本削減通知。
如果在特別決議通過之日起6周結束後未收到債權人的異議,公司應在特別決議通過之日起8周結束前向CCM提交以下文件:
- 特別決議;
- 償付能力聲明;
- 董事聲明確認股本削減通知已發給IRB和CCM、公司通過償付能力測試、並且沒有債權人提出異議;及
- 股本削減公告副本。
CCM審核完畢後將發出確認股本削減的通知,該通知將作為股本削減的確鑿證據。
《公司法2016》要求公司在進行股本削減時嚴格遵循程序。因此,公司必須從法律、財務、戰略和義務等方面全面評估擬議的股本削減,以確保所有相關方的利益得到考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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