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有權投票或獲得股權分配的人必須在指定的記錄日期被確定為記錄在冊的股票持有人。記錄股票持有人很簡單,要求其姓名在公司正式記錄中列出。有些州允許公司在發行股票時不使用實物股票,而是保留股票所有權的電子記錄,並向新股東提供一份書面聲明,其中包含股票上通常會有的必要信息。
當記錄在冊的股票持有人轉讓其股票時,她會在股票上背書並將其交給受讓人。然後,受讓人將背書的股票提交給公司,要求公司以她的名義簽發新股票。她就成為新的記錄所有人,而舊股票則被註銷。遵守這一程序的受讓人被視為股票的 「實際 」持有人(即所有者)。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並允許上市公司將所有權直接記入公司本身的記錄中。賬簿記錄系統作為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媒介,便於記錄,該系統不僅對交易有效,而且對股息分配也很有效。股息在應付股息當天以電子方式從公司轉給經紀公司,經紀人當天就將股息存入客戶賬戶。
記錄日期是為了公司方便任意設定的一個截止日期。
例:如果一家公司將其年度會議安排在 5 月 30 日,而股東記錄日期為 5 月 10 日,則情況如下:A 是 5 月 10 日股票的記錄所有者,並於 5 月 11 日將股票賣給了 B。在 5 月 30 日的會議上,A 有權對這些股票進行投票。即使在會議召開時,她已不再擁有該股票,但她仍是記錄日期的記錄所有者。這一原則也適用於涉及股息的情況,如果股息在 5 月 10 日宣佈,但在 5 月 30 日發放,儘管 A 不再持有股票,但仍有權獲得股息。
股東的記錄日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但更常見的是由董事會確定。法規通常會對確定記錄日期的時限做出限制,這些限制各有不同。MBCA (2016) 規定記錄日期不得超早於會議召開前 70 天。這一過渡期允許公司提供足夠的會議通知,並確定合格的投票人。它還允許管理層和其他股東在會議召開前非正式地徵集投票。在涉及股息支付的情況下,記錄日期對於確定股息受讓人也至關重要。
在董事會沒有正式確定記錄日期的情況下(通常發生在非上市的中小型企業中),記錄日期通常被視為會議通知發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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