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有权投票或获得股权分配的人必须在指定的记录日期被确定为记录在册的股票持有人。记录股票持有人很简单,要求其姓名在公司正式记录中列出。有些州允许公司在发行股票时不使用实物股票,而是保留股票所有权的电子记录,并向新股东提供一份书面声明,其中包含股票上通常会有的必要信息。
当记录在册的股票持有人转让其股票时,她会在股票上背书并将其交给受让人。然后,受让人将背书的股票提交给公司,要求公司以她的名义签发新股票。她就成为新的记录所有人,而旧股票则被注销。遵守这一程序的受让人被视为股票的 “实际 ”持有人(即所有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并允许上市公司将所有权直接记入公司本身的记录中。账簿记录系统作为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媒介,便于记录,该系统不仅对交易有效,而且对股息分配也很有效。股息在应付股息当天以电子方式从公司转给经纪公司,经纪人当天就将股息存入客户账户。
记录日期是为了公司方便任意设定的一个截止日期。
例:如果一家公司将其年度会议安排在 5 月 30 日,而股东记录日期为 5 月 10 日,则情况如下:A 是 5 月 10 日股票的记录所有者,并于 5 月 11 日将股票卖给了 B。在 5 月 30 日的会议上,A 有权对这些股票进行投票。即使在会议召开时,她已不再拥有该股票,但她仍是记录日期的记录所有者。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涉及股息的情况,如果股息在 5 月 10 日宣布,但在 5 月 30 日发放,尽管 A 不再持有股票,但仍有权获得股息。
股东的记录日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但更常见的是由董事会确定。法规通常会对确定记录日期的时限做出限制,这些限制各有不同。MBCA (2016) 规定记录日期不得超早于会议召开前 70 天。这一过渡期允许公司提供足够的会议通知,并确定合格的投票人。它还允许管理层和其他股东在会议召开前非正式地征集投票。在涉及股息支付的情况下,记录日期对于确定股息受让人也至关重要。
在董事会没有正式确定记录日期的情况下(通常发生在非上市的中小型企业中),记录日期通常被视为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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