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美國處置公司全部資產的介紹
公司在 "非正常經營過程中" 處置其全部(或 "實質上全部")資產屬於根本性變更。但是對於購買資產的公司來說不是根本性變更。因此,購買公司的股東不能對交易進行投票,也沒有評估權。本篇文章將就處置美國公司資產進行簡要介紹。
一、 資產的 "處置"
達到「處置」資產的條件每個人都應同意出售該資產。大多數州都同意租賃或以資產交換其他資產屬於 "處置",而抵押或質押資產(例如用於貸款)不屬於 "處置"。
二、 公司 "全部或實質上全部" 資產
法規歷來要求必須對公司 "全部或實質上全部 "資產的處置獲得批准。《商業公司法》(2016 年修訂版)要求 "如果處置會使公司失去重要的持續經營活動 "時必須獲得批准。如果公司在交易後保留了至少 25% 的總資產,則可以確鑿地推定公司保留了重要的持續性商業活動。因此,根據經驗法則,如果公司要處置 75% 或更多的資產,則屬於根本性的公司變更。
三、 "非正常經營過程中" 處置的資產
只有當資產處置 "不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或者用《商業公司法》(2016 年修訂版)的話說,只有資產處置不是 "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才屬於根本性變更。例如,一家買賣房地產的公司可能會經常出售其流動資產。但大多數企業並不這樣做。顯而易見,通常這種情況下,資產處置是不屬於正常經營過程的。
四、 為什麼公司會想要處置所有(或實質上的所有)資產
通常情況下,公司會在自願解散和停業前處置資產。在自願解散時,公司將(在向債權人付款後)出售資產的收益分配給股東。因此,有時這種做法是結束公司存在的第一步。或者,作為另一種可能性,企業可能會出售資產以籌集現金,然後用於擴張和發展。
五、 處置資產時的繼承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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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兼併不同的繼承人責任
資產處置預計不會出現繼承人責任,這與兼併不同,兼併會產生繼承責任。在兼併中,至少有一個企業實體不復存在,因此,我們必須有繼承人責任:存續公司必須繼承消失實體的權利和責任;這些權利和責任必須歸屬於某個地方,而這些權利和責任的原持有人已不復存在。
然而,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任何實體都不會消失。處置資產的公司仍然存在(事實上,現在應該有相當多的現金,因為它剛剛出售了資產)。由於處置資產的公司仍然存在,出售公司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它。而且,如果出售資產的公司解散,它必須先清償債務,然後才能向股東分配資產。因此,作為一般規則,我們不希望在出售資產時出現繼承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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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責任一般規則的例外情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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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情況顯然是資產處置另有規定。因此,購買資產的公司可以在出售中同意承擔出售公司的債務。(據推測,這樣做可以使買方以較低的價格購買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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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例外是 "單純延續 "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如果購買資產的公司只是出售公司的延續,法院將適用繼承人責任。例如,如果買方公司與賣方公司擁有相同的管理層並從事相同的業務,法院可能會將兩家公司等同起來,認定買方承擔了賣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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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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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另一種例外情況是 "事實上的兼併 "理論,法院據此得出結論,作為資產出售完成的交易 "實際上 "是兼併。法院回顧了有關 "單純延續 "和 "事實上的合併 "的判例法,得出了一個有趣的結論:如果出售資產的對價是充分的,則從未有判例規定出售資產要承擔繼承人責任。換一種說法,只有在出售的資本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在資產出售中規定繼承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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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West Pub. Co,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