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限合夥指南
新加坡的有限合夥(LP)為尋求建立合夥企業的企業家提供了靈活且有吸引力的業務結構,同時確保某些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
本文旨在為啓源的現有客戶或潛在客戶提供全面的指南,以探索在新加坡有限合夥註冊的要求和流程。
一、 新加坡有限合夥概述
在有限合夥中,至少需要兩名合伙人,包括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夥沒有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被起訴,也不能擁有自己的財產。
個人或公司可以在有限合夥結構中擔任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除非所有普通合伙人都居住在新加坡之外,否則不需要任命本地經理。
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夥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並對其所有債務和義務負責。本地經理承擔履行有限合夥所有義務的個人責任,如果普通合伙人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則被視為與普通合伙人具有相同的標準、責任和處罰。除非獲得高等法院或官方受讓人的許可,否則有限合夥經理不得是未清償破產人。
相反,有限合伙人的責任僅限於其同意的出資額,前提是他們不參與有限合夥的管理。這種獨特的安排允許有限合伙人投資於業務,而不會將其個人資產暴露於合夥企業的風險和責任之下。
二、 新加坡有限合夥的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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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數量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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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新加坡註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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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議的有限合夥沒有一名居住在新加坡的本地普通合伙人,則需任命一名新加坡本地居民(例如,例如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創業准證或就業准證持有人)作為本地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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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新加坡註冊公司和/或未註冊的外國公司。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本地經理或普通合伙人或作為普通合伙人的提名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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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議的有限合夥適用於有限合夥法規第12條,則需提供持牌基金經理的名稱。
有限合夥法規第12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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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有限合夥主要設立投資基金,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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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持牌基金經理」(無論是普通合伙人還是普通合伙人的指定人)管理基金。
「持牌基金經理」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 289 章)獲得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許可。根據該法第 99 條,他也可以豁免獲得此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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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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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公司合伙人的相關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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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自然人合伙人、本地經理和公司實益所有者(如適用)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護照和居住地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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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擬議的有限合夥適用於有限合夥法規第12條,請提供
(1)普通合伙人具備資格並持有MAS許可證的確認函;
(2)MAS專屬代碼(如果基金管理實體是MAS批准的申請)(如適用);
(3)法律意見書(如果基金管理實體是MAS豁免的申請)(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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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集團結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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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協議。
四、 申請時間
辦理新加坡有限合夥註冊所需時間方面,如果有限合夥名稱不含受限制字眼或者擬經營之業務無需另行申請牌照或許可,在接收所有必要的支持文件後,最快可以於一個工作日內註冊成立。
五、 合規維護
在新加坡正式註冊有限合夥後,需遵守維護要求,例如在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個人所得稅申報,以及每一年或每三年更新有限合夥登記。
新加坡政府當局可能會定期修訂與不時更改所有信息和要求,恕不另行通知。請諮詢啓源的專業顧問以了解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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