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條件
壞賬損失是指企業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批准後列入損失的部分。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其包括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 壞賬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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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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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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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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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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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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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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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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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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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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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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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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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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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證據
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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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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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盤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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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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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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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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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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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財務負責人等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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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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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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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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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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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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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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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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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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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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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其他可稅前扣除的情形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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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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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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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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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是指企業賬務處理上已做壞賬核銷分錄,如果企業只計提減值損失,則不屬於「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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