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力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第三國(地區)居民,」有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雖未約定義務但已形成支付事實的情形。
(二)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實質性經營活動包括具有實質性的製造、經銷、管理等活動。申請人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應根據其實際履行的功能及承擔的風險進行判定。
申請人從事的具有實質性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可以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申請人從事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投資控股管理活動,同時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如果其他經營活動不夠顯著,不構成實質性經營活動。
(三)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徵稅或免稅,或徵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四)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五)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的人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是指根據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綜合分析後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條件的人「是指該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根據中國與其所屬居民國(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和申請人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相同或更為優惠。
(一)締約對方政府
(二)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三)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四)申請人被第(一)至(三)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
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是指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達到規定比例。
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不屬於」受益所有人「。申請人通過代理人代為收取所得的,無論代理人是否屬於締約對方居民,都不應據此影響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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