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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託簡介

新加坡信託簡介

新加坡政治穩定、經濟強盛,具有成熟的信託管轄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新加坡承諾遵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指導方針,屬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

新加坡和70多個國家簽有多項免雙重徵稅協議。新加坡沒有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新加坡的稅制為屬地原則,只有在新加坡產生,源自於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本地收到的源自於海外的收入才需要納稅。如果信託的委託人和所有受益人都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新加坡個人收到的所有外國收入均免稅。

新加坡信託公司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嚴格監管,現行法規為2005年《信託公司法》(2006年修訂)。

新加坡外國信託對來自指定投資的收入免稅。由新加坡持牌信託公司管理的外國信託收入免稅僅限於非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底層公司。

新加坡信託可以通過信託契約設立,其中列出信託條款,委託人將資產轉讓給受託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持有。

信託的委託人是將資產轉移到信託中的資產所有者。專業信託公司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合法所有者。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條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受託人為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信託資產構成獨立的資產,不構成受託人財產的任何部分。《信託法》還對受託人規範了受信義務,信託的管理和受益人的權利。

一、   新加坡信託的功能

  1. 傳承規劃

    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持有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通過意願書向受託人建議分配的時間,金額及方式。受託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業的股份,以實現家族企業股權的集中,確保家族企業傳承給後代。

  2. 資產保護

    委託人通過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將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名下資產隔離,免於受到債權人索償。只要設立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欺騙債權人,委託人不為自己保留不設限制撤銷信託的權力,在資產轉入信託後,便可實現非常重要的資產保護功能。另外,可以把後代的配偶指定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將不能從信託得益。當受益人有離婚的風險可以暫停向該受益人分配。

  3. 避免遺囑認證

    個人擁有的資產通常根據遺囑條款在死亡後轉移。如果資產在多個國家/地區持有,則可能需要在資產所在的每個國家/地區就遺囑獲得遺囑認證。這可能是一個繁重、漫長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六個月到兩年。此外,在清算遺產並將資產分配給死者的繼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如果此類資產是信託資產,則可以順利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4. 稅務規劃

    信託存續期間,根據現行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和澤西島稅務相關條例,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沒有稅務申報義務。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時,將視乎個別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有稅務申報義務。

  5. 避免強制繼承規則

    保證信託資產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給受益人。來自具有嚴格法律或宗教繼承法的國家的個人可以在其繼承人之間實施與其住所地法律規定不同的資產分配方案。通過在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澤西島和根西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建立信託,便可以實施委託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6. 保密性

    信託無需登記,是委託人和受託人間的私人法律安排,公眾無法查閱信託的資訊。

  7. 慈善

    可以為慈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組織或為了慈善的目的。

  8. 商業用途

    如設立僱員福利信託。

二、   新加坡信託的種類

  1. 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是最常見的信託類型,它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權力來管理資產並將資產分配給受益人。受託人通常會以委託人的無法律約束力的意願書為指導,其中列出委託人對信託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願。意願書可以不時更新。新加坡信託的永續期可能為100年

  2. 保留權力信託:

    新加坡信託的委託人可以將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權力保留給自己或授予保護人,而不會使信託無效。

  3. 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

    私人信託公司 (「PTC」) 是一家以充當特定信託或家族信託或其相關信託的受託人為目的成立的公司。私人信託公司很受那些希望保留對家族信託管理控制權的人的歡迎,這可以通過任命委託人的家族成員或其顧問加入私人信託公司董事會來實現。建議委託人或其顧問對董事會進行適當的管治和繼任計劃,以確保為子孫後代保全財富。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無需持有信託營業執照。該豁免基於私人信託公司僅向家族信託或其相關信託提供信託服務且不向公眾招攬信託業務或向公眾提供信託服務的原則。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採用新加坡公司的形式和實質。新加坡私人信託公司必須聘請持牌信託公司開展信託管理服務,以遵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頒佈的防止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規定。

參考資料:2005年信託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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