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
- 貨物機動車運送業
根據《道路運送法》(日文為「道路運送法」)第2條,道路運送業(日文為「道路運送事業」)包括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貨物機動車運送業及機動車道業。其中,貨物機動車運送業(日文為「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指使用機動車提供有償運輸服務之業務。
- 貨物機動車運送業的分類
《貨物機動車運送事業法》(日文為「貨物自動車運送事業法」)第2條規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主要分為:
分類
具體定義
應他人需要,使用機動車(三輪以上的輕機動車及二輪機動車除外)為他人有償運送貨物,且不屬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之業務
應特定人士需要,使用機動車為他人有償運送貨物之業務
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
應他人需要,使用機動車(僅限三輪以上的輕機動車及二輪機動車)為他人有償運送貨物之業務
- 輕機動車的定義
日本現行的《道路運送車輛法》規定,平成10年(1998年)10月起施行,輕機動車(日文為「軽自動車」)指排氣量不超過660cc、長度不超過3.4米、寬度不超過1.48米、高度不超過2.0米的三輪以上機動車以及二輪機動車。
- 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備案
根據日本《貨物機動車運送事業法》第36條規定,擬經營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之人士,應遵照國土交通省令,針對營業場所的名稱、位置、以及業務用機動車的簡介等事項向國土交通大臣提交備案。如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上述人士亦具有辦理變更事項備案之義務。實際上,備案書由經營者提交至營業場所所轄之運輸分局,再經運輸支局呈交予國土交通大臣。
相較於一般貨物機動車運送業和特定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貨物輕機動車運輸業的基準要求較低,更適合希望個人創業、或資金實力尚未滿足其它貨物機動車運送業許可要求的投資者。
- 營業場所合適,可將私宅作為營業場所;
- 原則上機動車庫應和營業場所位於同一處,或者確保兩地距離不超過2千米;
- 機動車庫可容納所有的擬使用業務用機動車,每輛機動車平均利用面積不低於8平方米,且不違反都市計劃法等法律;
- 登記申請人擁有機動車庫的所有權;
- 休息設施合適,可供乘務員有效利用;
- 業務用機動車適合貨物輕機動車運輸業;
- 運輸條款可使用國土交通大臣公佈的標準條款,如使用其它條款,則需要提供該條款予國土交通省審查;
- 制定有杜絕疲勞駕駛、超載,確保安全運行的管理體制;
- 制定有合適的服務費用。
擬經營貨物輕機動車的經營者需要向國土交通省提交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經營備案書
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經營備案書記載有:
(1) 備案登記日期及預計開業日期;
(2) 事務所的名稱、地址、聯繫電話;
(3) 代表人的姓名;
(4) 用於運輸一般貨物的輕機動車、用於運輸靈柩或骨灰盒的輕機動車、二輪機動車的車輛數及核載人數;
(5) 機動車庫的地址、與營業場所的距離、面積;
(6) 用於乘務員休息或睡眠的設施的地址及面積;
(7) 擬使用的運輸條款;
(8) 運行管理負責人的姓名及所屬營業場所;
(9) 宣誓書。
- 運輸費用表
運輸費用表為說明運送服務相關的費用表,應包括以下信息:
(1) 距離制運費表;
(2) 時間制運費表;
(3) 其它費用,例如卸貨費用、等待費用等;
(4) 運費增額,包括運輸易損品、危險品、貴重品、活物、特大物品等時額外收取的費用、提供夜間、節假日運輸服務的額外費用、冬季運輸的額外費用;
(5) 補充說明。
- 業務用機動車等聯絡書
業務用機動車等聯絡書是證明運送從業人員在運輸分局完成申請或登記之文件。
- 車檢證
車檢證是證明機動車符合安保基準之文件。如業務用機動車是新車,則需要記載有車輛識別號的文件。
簡要而言,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的登記備案流程如下所示:
- 決定以個人或法人名義經營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
- 如決定以個人名義經營,應準備營業場所、業務用機動車、機動車庫、用於乘務員休息或睡眠的設施等;如決定以法人名義經營,除上述事項外,應確定公司名稱、經營範圍(應包括貨物輕機動車運送業)、資本金(資本金額應多於前期開業所需資金)、事業年度、董事等;
- 如營業場所內配置的輕機動車達10輛以上,則需要委任1名整備管理者;
- 向營業場所所轄之運輸分局提交登記備案文件;
- 向輕機動車檢查協會提交資料,申請業務用機動車的「黑號」車牌;
- 為業務用機動車購買賠償責任保險;
- 向稅務署提交開業備案書。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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