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承規劃
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持有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通過意願書向受託人建議分配的時點,金額及方式。受託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業的股份,以實現家族企業股權的集中,確保家族企業傳承給後代。
- 資產保護
委託人通過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將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名下資產隔離,免於受到債權人索償。只要設立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欺騙債權人,委託人不為自己保留不設限制撤銷信託的權力,在資產轉入信託後,便可實現非常重要的資產保護功能。另外,可以把後代的配偶指定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將不能從信託得益。當受益人有離婚的風險可以暫停向該受益人分配。
- 避免遺囑認證
個人擁有的資產通常在個人死亡後根據遺囑條款轉移。如果資產在多個國家/地區持有,則可能需要在資產所在的每個國家/地區就遺囑獲得遺囑認證。這可能是一個繁重、漫長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六個月到兩年。此外,在清算遺產並將資產分配給死者的繼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如果此類資產是信託資產,則可以順利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 稅務規劃
在信託存續期間,在現行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和澤西島稅務相關條例下,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沒有稅務申報義務。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時,將視乎個別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有稅務申報義務。
- 避免強制繼承規則
保證信託資產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給受益人。來自具有嚴格法律或宗教繼承法的國家的個人可以在其繼承人之間實施與其住所地法律規定不同的資產分配方案。通過在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澤西島和根西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建立信託,便可以實施委託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 保密性
信託無需登記,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約定。公眾無法獲悉有關信託的資訊。
- 慈善
可以為慈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組織或為了慈善的目的。
- 商業用途
如設立僱員福利信託、養老基金信託、單位投資信託等。
- 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是最常見的信託類型,它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權力來管理資產並將資產酌情分配給受益人。受託人通常會以委託人的無法律約束力的意願書為指引,其中列出委託人對信託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願。願望信可以不時更新。澤西信託可以無限期存在。
- 保留權力信託
澤西信託的委託人可以為自己保留如下所示的某些權力或將這些權力授予保護人,而不會使信託無效:
(1) 投資權力;
(2) 委任或罷免受託人的權力;
(3) 委任或罷免執行人、保護人或受益人的權力;
(4) 撤銷、更改或修改信託契約條款的權力;
(5) 更改信託適當法律的權力;及
(6) 指示向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力。
- 慈善信託與非慈善的信託
委託人可以設立以慈善為目的的慈善信託。此外,澤西島還允許設立非慈善目的信託,其中財產由受託人以信託形式持有,以執行非慈善目的的特定目的。這種類型的信託通常被稱為目的信託。非慈善目的信託可用於持有家族公司的股份。必須指定一名執行人來執行與其非慈善目的有關的信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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