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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簡介

信託簡介

什麼是信託?

信託起源於英國的普通法概念,它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排,委託人是資產擁有人,他向受託人轉移信託資產,受託人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資產。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和控制權,並承擔受託義務。受託人將在委託人有生之年及去世後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下的資產。信託資產構成獨立的資產,不屬於受託人自己的資產。

信託可以通過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簽訂的信託契約(Trust Deed)或受託人的單方面信託聲明(Declaration of
Trust)來設立。在單方面信託聲明中,受託人確認被任命為受託人並持有信託資產,但委託人的身份不會記錄在此信託聲明上。

信託可以為財產傳承和資產管理提供靈活性。受託人可酌情決定向信託的全權受益人進行分配的時間、金額和方式。委託人可以向受託人提供一份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意願書,作為管理信託資產或向受益人分配的指引。

受託人有權力和受託責任,根據信託條款和法律賦予的特殊職責,管理、使用或處置資產。

信託相關人士

委託人: 委託人向受託人轉移信託資產,他也被稱為信託的資產貢獻者。委託人可以是信託的受益人,但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委託人可以保留或授予部分權利給第三方,如保護人,藉此保留部分對信託資產的控制權。

受託人: 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人,為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受託人所作決定必須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並對受益人負有受託義務及責任。

受益人: 受益人是可以從信託資產中受益的人,通常是委託人的家庭成員或慈善組織。在成立信託後,受託人可以添加其他人作為受益人。

保護人: 委託人可以任命一名保護人來監督受託人以行使某些權力。信託契約可以約定在受託人行使信託的某些權力之前要先獲得保護人的書面同意。委託人可以任命他的家人,朋友,親屬或值得信賴的專業顧問為保護人,委託人也可以自己擔任保護人。

信託的功能

一、 傳承規劃: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持有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通過意願書向受託人建議分配的時間點,金額及方式。受託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業的股份,以實現家族企業股權的集中,確保家族企業傳承給後代。

二、 資產保護:委託人通過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將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名下資產隔離,免於受到債權人索償。只要設立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欺騙債權人,委託人不為自己保留不設限制撤銷信託的權力,在資產轉入信託後,便可實現非常重要的資產保護功能。另外,可以把後代的配偶指定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將不能從信託得益。當受益人有離婚的風險可以暫停向該受益人分配。

三、 避免遺囑認證:個人擁有的資產通常根據遺囑條款在死亡後轉移。 如果資產在多個國家/地區持有,則可能需要在資產所在的每個國家/地區就遺囑獲得遺囑認證。 這可能是一個繁重、漫長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六個月到兩年。
此外,在清算遺產並將資產分配給死者的繼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 如果此類資產是信託資產,則可以順利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四、 稅務規劃:在信託存續期間,在現行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澤西島稅務相關條例下,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沒有稅務申報義務。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時,將視乎個別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有稅務申報義務。

五、 避免強制繼承規則:保證信託資產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給受益人。 來自具有嚴格法律或宗教繼承法的國家的個人可以在其繼承人之間實施與其住所地法律規定不同的資產分配方案。
通過在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澤西島和根西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建立信託,便可以實施委託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六、 保密性:信託無需登記,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私人法律安排。公眾無法獲悉有關信託的信息。

七、 慈善:可以為慈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組織或為了慈善的目的。

信託的可撤銷性

可撤銷信託:委託人可以通過部分或全部撤銷信託資產以重新獲得信託資產。
不可撤銷信託:委託人放棄對資產的控制權,因為他不能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資產歸還給他。在某些情況下(常見於稅收原因和資產保護目的)可能比可撤銷信託更為有利。

比較

可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信託

好處

(1)    可撤銷信託資產的靈活性

(2)    財產傳承

(3)    喪失能力時的保護

(4)    避免遺囑認證

(5)    保密

(1)    資產保護

(2)    財產傳承

(3)    喪失能力時的保護

(4)    避免遺囑認證

(5)    保密

短處

沒有資產保護作用

委託人放棄對資產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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