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简介
什么是信托?
信托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概念,它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委托人是资产拥有人,他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资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条款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资产。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受托义务。受托人将在委托人有生之年及去世后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下的资产。信托资产构成独立的资产,不属于受托人自己的资产。
信托可以通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Trust Deed)或受托人的单方面信托声明(Declaration of
Trust)来设立。在单方面信托声明中,受托人确认被任命为受托人并持有信托资产,但委托人的身份不会记录在此信托声明上。
信托可以为财产传承和资产管理提供灵活性。受托人可酌情决定向信托的全权受益人进行分配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提供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愿书,作为管理信托资产或向受益人分配的指引。
受托人有权力和受托责任,根据信托条款和法律赋予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处置资产。
信托相关人士
委托人: 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资产,他也被称为信托的资产贡献者。委托人可以是信托的受益人,但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可以保留或授予部分权利给第三方,如保护人,藉此保留部分对信托资产的控制权。
受托人: 受托人是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人,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托资产。受托人所作决定必须符合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并对受益人负有受托义务及责任。
受益人: 受益人是可以从信托资产中受益的人,通常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或慈善组织。在成立信托后,受托人可以添加其他人作为受益人。
保护人: 委托人可以任命一名保护人来监督受托人以行使某些权力。信托契约可以约定在受托人行使信托的某些权力之前要先获得保护人的书面同意。委托人可以任命他的家人,朋友,亲属或值得信赖的专业顾问为保护人,委托人也可以自己担任保护人。
信托的功能
一、 传承规划: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持有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可通过意愿书向受托人建议分配的时间点,金额及方式。受托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家族企业股权的集中,确保家族企业传承给后代。
二、 资产保护:委托人通过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将信托资产与委托人名下资产隔离,免于受到债权人索偿。只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欺骗债权人,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不设限制撤销信托的权力,在资产转入信托后,便可实现非常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另外,可以把后代的配偶指定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将不能从信托得益。当受益人有离婚的风险可以暂停向该受益人分配。
三、 避免遗嘱认证:个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条款在死亡后转移。 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遗嘱获得遗嘱认证。 这可能是一个繁重、漫长且成本高昂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六个月到两年。
此外,在清算遗产并将资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 如果此类资产是信托资产,则可以顺利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传承给后代。
四、 税务规划:在信托存续期间,在现行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泽西岛税务相关条例下,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没有税务申报义务。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时,将视乎个别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有税务申报义务。
五、 避免强制继承规则:保证信托资产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给受益人。 来自具有严格法律或宗教继承法的国家的个人可以在其继承人之间实施与其住所地法律规定不同的资产分配方案。
通过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泽西岛和根西岛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建立信托,便可以实施委托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六、 保密性:信托无需登记,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私人法律安排。公众无法获悉有关信托的信息。
七、 慈善:可以为慈善目的设立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组织或为了慈善的目的。
信托的可撤銷性
可撤銷信托:委托人可以通过部分或全部撤销信托资产以重新获得信托资产。
不可撤銷信托:委托人放弃對资产的控制权,因為他不能要求受托人將信托资产归还給他。在某些情况下(常见于税收原因和资产保护目的)可能比可撤销信托更为有利。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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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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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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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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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撤销信托资产的灵活性
(2) 财产传承
(3) 丧失能力时的保护
(4) 避免遗嘱认证
(5)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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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保护
(2) 财产传承
(3) 丧失能力时的保护
(4) 避免遗嘱认证
(5)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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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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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产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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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放弃對资产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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