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生育津貼 |
產假工資 |
支付方 |
生育保險基金 |
用人單位 |
支付標準 |
以參保職工本人終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 |
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 |
個人所得稅 |
免徵 |
據實申報納稅 |
備註 |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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