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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 掩飾雇傭關系的安排

香港薪俸稅 – 掩飾雇傭關系的安排

<<稅務條例>>第9A條旨在打擊利用服務公司來掩飾真正雇主/雇員關系的安排,指出就個人作出的服務而支付給由該人或其相聯者控制的服務公司的報酬,或支付給信托的受托人的報酬,而該信托是由該人或其相聯者作為受益人,須被視為該個人得自有收益的受雇工作的入息。

凡屬下列情況的安排,均會被納入第9A條的範圍內:
(a)
有協議存在;
(b)
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從事訂明活動的人士(“有關人士”)是訂立協議的其中一方;
(c)
任何個人(“有關個人”)根據該協議為有關人士或任何其他人作出服務;及
(d)
有關服務的報酬,是支付給下列的人或法團或存入其貸方賬戶:
  1. 由 --

    i. 該有關個人控制的法團;

    ii. 該有關個人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控制的法團;或

    iii. 該有關個人聯同其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控制的法團;

  2. 某信托產業的受托人,而該有關個人或有關個人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相聯者是該信托的受益人;或

  3. 由該受托人控制的法團。

預計第9A條可能會影響沒有避稅目的的商業安排,故條例亦指出若以下準則全數滿足,那所收取的報酬便不會被納入第9A條的範圍內:

(a)
所提述的協議及有關承諾並不包括年假﹑旅費津貼、病假、退休金享有權、醫療津貼或住宿,或其他類似利益,或任何替代該等利益的利益;

(b)
有關個人亦為其他人士作出相同或相類似服務;

(c)
有關個人在根據協議提供服務執行服務時,不會受到雇傭關系中常見的控制或督導;

(d)
有關報酬並非定期支付或存入貸方賬戶及以一般雇傭合約下的報酬的支付方式或存入貸方賬戶及計算而采用的方式計算;

(e)
有關人士並沒有安排以通常就解雇雇員而訂於雇傭合約內的方式或理由停止作出該等服務;及

(f)
有關個人並沒有公開被顯示是有關人士的職員或雇員。

上述要點可說是以一種頗機械化的方式,來厘定執行條文是否適用。然而,所采用的方法,是基於只要個案沒有出現指明準則所述的受雇跡象,稅務局在無須作出更詳細的審查下,便可合理地斷定該個案實質上並不涉及受雇工作。簡而言之,這是一個為方便納稅人及稅務局而設的務實方法。

稅務條例第9(A)(4)亦指出,如有關個人可向稅務局局長證明並令其信納在所有有關時間,所作出的服務實質上並非他受雇於有關人士擔任或從事有收益的職位或受雇工作,局長可酌情將其商業安排排除在第9A條的範圍內。在斷定雇傭狀況時,稅務局會采取以下驗證方式包括控制驗證﹑融合驗證﹑經濟實況驗證及相互責任驗證去考慮合約是屬雇傭合約抑或服務合約。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ird.gov.hk/chs/pdf/dipn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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