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工傷的規定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境內的用人單位須為其僱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員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例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等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關於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做出了以下規定: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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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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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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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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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職業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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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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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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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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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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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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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以上關於工傷認定的規定僅為一般性原則,這導致了在實踐中工傷認定機構和司法機構對特殊情況下工傷的認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斷。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發佈了《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以下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一、下列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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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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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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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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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二、下列情形應視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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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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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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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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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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